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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考核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18 13:10: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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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该方法指出评价的“指挥棒”作用能否发挥取决于结果的应用。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结果的应用体现了“奖惩并重”。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考核,根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估和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估和考核,实行党政并重,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一岗双责,遵循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和评估应当在资源、环境和生态领域相关专项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年度评估和五年评估相结合。

评估重点是评估前一年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进展情况,指导各地区开展每年一次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评估主要检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五年规划期结束后进行一次。

第二章评估

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进行,主要评价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公众满意度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并生成各地区的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估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评估

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受益意识。考核目标体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下一年进行,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要对照考核目标体系进行自查,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资源、环境和生态领域专项评估实施部门应于次年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评估结果送牵头部门。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和绑定指标完成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实际评估得分及相关情况,提出评估等级划分和评估结果处理的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保责任离任审计和环保检查员的结果形成评估报告。

考核评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考核报告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水平优秀、生态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对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责任事件频发地区的党政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包括已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实施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估评估部际合作机制,研究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评估等级划分和评估结果处理建议,讨论形成评估报告,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评估采用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评估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的结果。如有必要,评估领导部门可进一步核实专项评估的数据。

如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相关评估目标未能完成,相关领域相关评估指标得分应经主管部门核实后综合评判。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员、设备、科研和信息平台的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考评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评工作客观、公正、有序地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授意篡改、伪造有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经过验证的区域,评估等级应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隐瞒不报、篡改数据、伪造信息等行为。一、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考核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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