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本篇文章3110字,读完约8分钟
最近,环境保护部在对农民工党提案的回复中提出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原则:不再设置“备案制”、“资格制”、“备案制”等准入门槛,而是研究引入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监测行为,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发布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推动《环境监测条例》的颁布,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而言,它包括:
1.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文,规定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主体、准入和监督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引入全过程管理体系,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估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制度,对监测机构的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估和分类,并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
文本:
关于回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资源与环境类第025号)的函
环体函[2016]16号
农业工人党中央委员会: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建议》由我部负责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改进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运行和管理作出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所有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出,环境保护部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在内的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体系。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监测行为,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我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判定和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涉及伪造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的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环境监测条例》的颁布,加快《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的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的分工,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目前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我部仍无法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开展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积极探索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实行“备案制”、“资质制”和“备案制”。由于新政府大力推进分权和分权化改革,减少了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证,“备案制”和“资格认证制”被怀疑是新的行政许可,与当前分权和分权化的总体要求不一致,没有得到广泛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发文,并对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做出规定。
三、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全过程管理
为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测机制。在浙江,取样和分析是分开的,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增加了质量控制样品、密码样品和平行样品。江苏、浙江、广东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量控制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研究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一是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技术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服务的发展,为环保部门检查评估监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绩效、合同和公众评价,动态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并在江苏省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保厅利用该平台发现了省内三家社会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省环保厅做好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的抽查和评估工作。相关结果已在平台上公布,发现欺诈行为的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引入全过程管理体系,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的意见》,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及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才培养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对项目监测进行现场运行评估,并颁发证书。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广东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了人员培训,并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与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估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的意见
2015年11月,我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环保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行。该指南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员工诚实守信,并对其提供的监测(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同等条件下,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应得到优先支持,不可信赖的主体应受到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企业例外名单、收紧贷款条件甚至减少贷款金额等。,从而促进企业环境信用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体系,通过定期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的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估和监督,向社会公布信用记录,积极为全行业营造注重质量和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促进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研究了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和运行经验。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重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值得借鉴。日本环境监测法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职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的成果,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聘用行为,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服务。
感谢农业工人党中央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为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1日
(资料来源:环境保护部中央协会;由环境影响评估爱好者网络组织)
标题: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3612.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