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江流域生态保护今后有法可依 向该流域倾倒污水废弃物,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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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张江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南方喀斯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主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将有法可依。
多彩贵州网记者了解到,张江流域是中国南方喀斯特荔波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主要水系,也是黔南州的重要水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旅游业和农村养殖业规模的提升和不断发展,水污染和水量减少时有发生,张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逐年下降。该条例的颁布对加强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保护原则、流域规划原则、生态保护与发展原则、河道保护与治理原则、水污染防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等。规定张江流域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张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经批准后实施。
为加强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向张江流域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剧毒废液。其中,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洞穴向地下倾倒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贮存废水、污水、垃圾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张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餐饮娱乐等五种行为。其中,凡在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和捕捞作业的,将被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取缔。
另外,漳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检测信息,或者因水源保护区管理不严造成水污染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该条例将由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
标题:樟江流域生态保护今后有法可依 向该流域倾倒污水废弃物,最高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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