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集民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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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许李健易
电话:(010)66556289 66556274
电子邮件:trhjglbf@mep.gov
地址:北京西直门小南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污染土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土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防止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关闭和搬迁的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土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治理和恢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土地,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以及采矿活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有关标准,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土地,是指可能受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且尚未被认定为污染土地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用途变更,是指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开发建设污染土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和规范]环境保护部应当制定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或者污染土地治理和恢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污染土地的治理和修复,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风险控制或治理和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治理恢复的主要责任。对土地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丧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负责宗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处理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宗地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宗地治理与恢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第八条【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者污染土地治理和修复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对已经关闭搬迁、拟改变土地使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涉嫌污染的土地,土地负责人应当进行环境调查,通过信息收集、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分析测试等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土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制土地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和专家意见报当地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标题:《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集民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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