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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0-19 18:21: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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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国务院办公厅获悉,地下公用隧道是指集中铺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管道的公共隧道。中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推进城市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协调各种市政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道路重复开挖、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城市化发展质量,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为做好城市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的有关安排,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城市建设的要求。将地下公用隧道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地下公用隧道在城市道路中的比重,全面推进地下公用隧道建设。

(2)工作目标。到2020年,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公用隧道将建成并投入运营,地面反复开挖后的“道路拉链”问题将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将明显提高,主要街道的蜘蛛网框架空线将逐步消除,城市地面景观将明显改善。

(3)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总体规划

(四)专项计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协调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规划。规划期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结合地下空房开发利用、各种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施工平面布置、管线类型、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地下公用隧道的建设,明确建设规模和时机,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前景,储备和控制相关underground/き だ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滚动计划和五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步、有序推进地下公用隧道建设。

(5)完善标准和规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和抗震防灾国家标准。地下公用隧道的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种管线连接和引出支线的要求,以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的需要。地下公用工程隧道段应满足进入该区域走廊的所有管道的需要,并满足空房间对进入走廊的管道的敷设、增容、运行维护和维修的要求。还设有施工车辆和行人的进出道路,并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以方便管道的维护和更换。地下公用隧道应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识别、安全报警、智能管理等辅助设施,以提高智能监控和管理水平,确保管廊安全运行。满足各种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的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三是有序建设

(6)划定施工区域。从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公园和开发区的新道路应根据功能要求同步建设;旧城改造应与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整治、地下空开发等相结合。,并根据当地情况统筹安排地下公用隧道的施工。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和地下综合体中,应优先在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房、主要道路交叉口、公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口以及难以独立铺设各种管线的路段建设地下公用隧道。加快现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的接地工程。

(七)明确实施主体。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地下公用隧道。创新投融资模式,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项目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等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公用隧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化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合理稳定的回报。优先鼓励走廊管道单位联合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公司,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建地下公用隧道业主委员会,并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积极培育大型专业化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和运营管理企业,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业务,提供系统化、规范化服务。

(八)确保质量和安全。严格履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规范招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工程档案。建立地下公用隧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永久性标志系统,并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地下公用隧道的结构类型、受力情况、使用要求和环境,考虑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工程材料应科学选择,主要材料应为高性能混凝土和高强度钢筋。推进地下通用隧道主要结构构件的标准化,积极推广预制拼装技术的应用,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有效促进工业构件生产和建筑设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四,严格管理

(9)明确进入走廊的要求。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管线应敷设在地下空室。在已修建地下公用隧道的区域,该区域的所有管道必须进入走廊。地下公用隧道外新建管线,规划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许可,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批准道路挖掘许可。现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地转移到地下公用隧道。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道进入走廊的工作。

(十)实行有偿使用。进走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运营单位支付进走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运营单位和进走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入场费主要根据地下公用隧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每条入口管线的单独铺设和改造费用确定。日常维护费用主要根据地下公用工程隧道本身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空地下公用工程隧道内管线所占的比例、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等因素确定。公益性文化企业进入画廊的有线电视网络,相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指导意见,通过供需双方协商,引导和规范地下公用隧道收费标准,形成合理的收费机制。地下公用隧道运营初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十一)提高管理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下公用隧道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地下公用隧道运营单位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与廊道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廊道管线的种类、时间、费用、责任和权利,确保地下公用隧道正常运营。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地下公用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管线单位负责设施维护和进走廊管线的日常管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和进入管廊的管线单位应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V.支持政策

(十二)增加政府投资。中央政府应充分发挥“四两贡献”的作用,积极引导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并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的投入。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资金的统筹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公用隧道项目,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地下公用隧道项目给予贴息贷款。

(13)改善融资支持。将修建地下公用隧道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修建地下公用隧道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公用隧道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创新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公用隧道项目的支持力度。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将纳入长期投资专项财政债务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和运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门用于地下公用隧道建设项目。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要将地下公用隧道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地下公用隧道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并组织成立地下公用隧道专家委员会;抓好地下公用隧道试点工作,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加强对我国地下公用隧道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管道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下公用隧道有序建设。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应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管道进走廊工作。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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