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出台 筹集补偿金超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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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提出实施闽江、九龙江和鳌江生态补偿措施。据省发改委初步测算,三大流域筹集的生态补偿资金不低于10亿元,是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总额的两倍多,每年约3亿元。
资金倾向于上游和欠发达地区
根据这些措施,资金筹集和分配将向流域上游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对水质较好、对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较大、节约用水较多的市县将增加补偿。约70%的资金将分配到流域上游的南平、三明和龙岩地区。
水质指标成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水环境综合得分占权重的70%。同时,考虑到森林生态保护和总用水量控制,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市县每次将扣除市县年度生态补偿资金的20%;市县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政府安排,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绿化保护等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
市县投资和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重点流域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流域内的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省级政府加大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增加流域生态补偿。
确定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筹集生态补偿资金,资金数额将与市、县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流域下游市县、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和其他市县三类地区,将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同比例,分别向省级财政解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
具体筹资比例分为三个等级:福州市、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厦门市和流域下游平潭综合试验区,按地方财政收入的4‰解决;纳入补偿范围的14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解决率为2‰,其他22个市县的解决率为3‰。
用水量成为提高标准
在重点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城市公共用水总量计算并提高流域生态补偿,市、县政府和平潭综合试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解决省级财政。
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厦门市、平潭综合试验区按0.03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按0.015元/立方米计算。同时,九龙江北引水工程至厦门市的供水部分,将按0.1元/立方米向厦门市收取水资源费,并分配至漳州市作为保护北溪水源流域的生态补偿。
福建省财政生态补偿增加1.5倍
省政府每年整合和筹集3.1亿元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是原来的1.6倍。具体而言,省财政厅安排专项预算2.2亿元,用于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投资3000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省库区移民管理局为大中型水库安排了3000万元资金;省水利厅安排新调整的省级水资源费增加2000万元。
省级生态保护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仍按原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并继续加大对重点流域生态保护区的补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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