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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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
与200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取了近年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效经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首先,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二是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得到完善。第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机制得到改善。第四,完善了事件分级和分级响应机制。五是应急措施得到完善。第六,调整了评分标准。
根据新规划,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和协调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和环境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者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在新计划中,环境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重大、大和一般。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发展趋势,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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