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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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网站上了解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近发布了一份文件。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原则上,县和重点镇应调整为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情况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镇最迟应在2015年底前征收,污水处理厂应在3年内建成投产。
全文: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NDRC[2015]11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法规,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现就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和增加污水处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根据“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水污染防治情况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成本,并取得合理的利润。2016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原则上,县和重点镇应调整为居民不低于0.8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吨。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情况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镇最迟应在2015年底前征收,污水处理厂应在3年内建成投产。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的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于少数企业用户,如火力发电、钢铁等,其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其网点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经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进行评估;如果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和其他计量装置,应根据用水量进行评估。要重点加强对自有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取水设施安装了计量装置的自有用水户,其用水量按实测值计算;对于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应按每天24小时运行的取水设施的额定流量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根据水污染防治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可以制定不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企业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各地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通过特许经营、政府采购服务和股权合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运行服务费,并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单位与排污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费用,提高污水处理的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五、确保配套措施到位。首先,增加政府投资。各地要把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大投入。国家通过中央预算投资和其他专项金融项目等现有渠道,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排污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超标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井,防止非法开采和排水。第三是确保低收入。有必要提高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污水处理费用的调整而降低。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各地要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必须披露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督检查的结果;重点排污单位应披露污水排放量等指标;污水处理企业应定期披露污水处理能力、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主要出水指标和企业经营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和解释,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宣传我国水环境污染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宣传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方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对地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按照规定通知那些未能执行相关政策的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21日
标题: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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