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重拳治污 四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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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生效,新法律规定的日常连续处罚、查封和扣押、生产限制和信息披露等规定,对排污企业进行了“重拳出击”。最近,环境保护部公开征求了全社会对与新法相关的四项措施的意见。显然,如果污染者因违反环境而被罚款并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按日连续实施处罚。这四项新措施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污水处理企业多次违法排污的原因之一。为了杜绝这种现象,昨天发布的《环保日报持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排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将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实行“每日持续处罚”。根据该方法,除了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未建造污染控制和污染预防设施、未获得排放许可证外,处罚的目标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污染预防和控制设施的异常运行排放污染物。
《办法》指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送达排污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罚款计算期从决定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核之日止,罚款金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罚款金额。排污企业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以每日实施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调查取证、审批、决定、交付、实施、解散和事后检查的程序。该办法旨在明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标,已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并实施了最前沿行为;造成重大或者严重污染事故,责令停止生产,擅自恢复生产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为防止执法部门过度自由裁量权造成执法腐败,新办法对执行程序、处罚期限和处罚计算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昨日发布的《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环境保护部门使用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措施的标准。
此外,《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拟对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和奖励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
标题:新环保法重拳治污 四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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