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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10年征逾1700亿仍有缺口 国企质疑不公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3 16:24: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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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

专家表示:此举可能是为了向“费改税”过渡

“排污费原本约占我生产成本的1%。当标准提高时,将占直接成本的近2%,压力确实增加了很多。”一家铜上市公司的副总经理童眼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在2015年6月底前征收。排污费标准调整为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种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调整为每污染当量不低于1.4元。

现行的国家排污费是根据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征收的。废气排放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原来标准的两倍。

10年征收的排污费超过1700亿元

治理成本仍有差距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根据2003年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行业的工业企业,是排污费的主要消费者。

今年5月27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守民透露,从2003年到2013年,中国共征收了1726亿元的排污费,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是2004年的2.3倍。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排污收费处处长杨紫茳曾告诉媒体,向污染者收取排污费实际上是希望通过这种经济手段刺激污染控制。然而,自2003年以来,国家排污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收费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专家:排污费的价格高于污染控制的成本

全国工商联环保商会秘书长罗建华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目前,按照市场价格,每公斤二氧化硫的处理成本为1.95元(相当于每污染当量1.85元),原排污费征收标准仅为6美分。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污染环境。”他认为,排污费的价格必须合理,努力控制污染的企业不应受到影响。

罗建华认为,理想的状态是让排污费超过污染控制成本。例如,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氨氮废物的收集标准应提高到2元/千克(相当于每污染当量1.9元)。

《通知》鼓励重点污染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征收高于《通知》标准的排污费。此前,自今年1月1日起,北京率先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费调整为每公斤10元,比原标准高出约15倍。

自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将4种主要空气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提高到原标准的平均9.5倍;几年前,河北省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罗建华鼓励这种做法:“在发达和不发达地区收集这么多是不现实的。东部地区的排污费应高于这一标准,并与发达国家保持一致。”

企业希望征收标准更加公平

与排污费的增加相比,企业更关心排污费的征收是否公平。

“即使污染排放量被监测到下降,排污费也不能为你减少。这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普遍做法。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排污费甚至是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童眼说,自2011年以来,他的企业投资近20亿元对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企业相应的运营成本增加了1亿多元,排放量确实减少了,但实际缴纳的排污费并没有减少。

童眼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在排污费征收的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时并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要求非常严格,对民营企业的要求较低,特别是在吸引投资方面。他希望在提高排污费标准的同时,有关部门能够更公平地执法。

邹守民在“2013年度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核查培训班”上坦言,在排污费征收工作中,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排污费征收中,由于监测成本高,排污量难以核查,执法经费不足,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协商收费和固定收费阻碍了执法的有效性。

根据现行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条例》,所有排污费将进入国库,环境保护部门只核实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但基层环保部门在核实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时,有寻租的空空间。”罗建华说,目前,排污费一般由企业自己申报,然后由环保部门审批,然后资金移交给财政部门。恐怕空.存在着利益寻租

关于如何规范排污费工作,邹守民指出,排污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自身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杜绝行政执法的滥用职权和随意性。

涨价或过渡到“费改税”

罗建华认为,提高排污费是未来“费改税”的过渡。

近年来,人们不断呼吁开征环境税。排污费如何走向环境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杨紫茳曾向媒体透露,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总体思路是将收费改为税收。以税代费不仅可以增强征收管理的强制力,还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的形式。同时,环境税可以调节不同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2013年11月底,环境税收计划上报国务院,并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今年4月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就不征收排污费。”

今年6月底,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表示,该计划当时已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采取法律程序。然而,引入该计划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一些专家还质疑将费用转化为税收的必要性。《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的主要起草人、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总工程师杨金田曾经说过:“从目前的设计来看,收费和税收的效果是一样的,但是征收机构不同,征收方式也不同。”他认为,排污费的征收过程是复杂的,必须准确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经过多年探索形成的会计制度与税务机关的统计制度有很大不同。税务部门需要启动一个新的炉灶,这将直接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此外,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原本是环境监管职能的一部分,环境检查员不仅收取费用,还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果这些功能被剥夺,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来看将是不利的。(文本中的儿童单词是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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