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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执行有偏难纠?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8 08:24: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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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此可见,“三同时”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法律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有三种不同的现象,这成为环境管理的痛苦。从省级管理项目到县级管理企业,“三同时”违法现象突出。

为什么“三同时”成为一种慢性病?作者认为主要有四个因素:

首先,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先天不足或未经授权的设计变更,“三同时”不能同时实现。一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不负责任,在没有现场调查的情况下编制或复制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一些环评机构以利益为先,出于对项目单位的一些建议或利益要求,帮助其环评舞弊,导致环评措施与项目建设严重不一致。对于这些现象,缺乏源头监管,导致“三同时”的先天不足,无法同时弥补。

二是相关法律短板,或企业受利益驱动,遵守“三同时”意识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对“三同时”违法单位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违法处罚困难、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淡薄。

第三,缺乏监督或软执法客观上纵容了“三同时”违法行为。在实际的环境管理中,环评过程中的“三同时”几乎是放任自流的,建设过程中没有监督,项目竣工使用时没有申请或验收,设施运行后监督流于形式,问题只能通过整改文件来发现。更有甚者,个别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勾结,暗中给非法企业出主意,以逃避惩罚,纵容非法活动。

第四,政府利益错位或不遵守规则,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急功近利,随意降低环境保护的门槛,在环境评估、“三同时”和验收上开绿灯,助长了“三同时”的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三同时”问题提供了武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为契机,坚持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坚持“三同时”的底线。

首先,要学会用新环境保护法的硬性规定来执法和惩罚,从而震慑“三同时”的违反者。首先,充分利用罚款金额,每天连续计算罚款。不同“三同时”的行为可视为“生产经营者非法排放污染物”,将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被处罚单位拒不整改的,可以采用每日连续处罚条款。第二,充分利用限制生产和停止生产的条件。这是新的环境保护法授予环境保护部门直接使用的法定权力。一般来说,当“三同时”不同时,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很难达标。环保部门一旦监测到污染物超标排放,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的处罚措施,对违反“三同时”的企业进行处罚。第三,充分利用停止施工和恢复原状的条件。在“三同时”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实际、伪造或擅自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项目单位一旦擅自开工,可以利用本条款责令其停止施工或恢复原状,使项目建设单位为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第四,充分利用扣留条款。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了四种拘留行为。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拒绝向不同“三同时”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一旦企业无证排放污染物,可以责令其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应当及时立案并移交公安部门,对违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拘留处分。

二是强化源头监管、过程监管和经常性效率监管体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源头监管,消除环境影响评价的随意性和欺诈性。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督,杜绝擅自改变设计和施工环节、偷工减料、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等现象。加强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和条件。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不能批准生产使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保持土壤,并尽职尽责,这样就没有非法活动的机会。

第三,杜绝以试产为名违法。对于需要试生产的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验证,试生产不容易被批准。有必要严格控制试生产时间。一旦试产期到了,就要及时组织“三同时”验收。试生产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以试生产为名拖延验收的,要依法坚决予以处罚。严格试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试生产期间污染控制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是实施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平台管理。将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引入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信息平台,与市、县环境保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实现项目建设和变更的及时监管、实时数据信息更新和“三同时”跟踪监管,使企业要求的事项一目了然,便于及时服务。同时,采用自动监控、数据传输、异常状态自动报警等新技术,逐步实现企业建设项目自动监控和动态管理的全覆盖,给违规者施技术“魔咒”。

第五,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信息,并向社会做出环境合规承诺。环保部门也可以组织媒体和群众代表对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我们应该设立一条投诉环境违法行为的热线,并建立一个获奖的举报制度,使“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在社会监督下无处藏身。

作者:安徽省肥西县环保局


标题:“三同时”执行有偏难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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