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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好按日计罚?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8 20:54: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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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引入了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按日处罚。尽管这项措施令人兴奋,但许多一线环境执法官员表示,当面对一张纸时,他们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准确实施。

笔者认为,在实施逐日处罚制度过程中,环境执法人员应做到三件事:关注适用情况,准确理解法律内涵,切实增强制度信心。

首先,我们应该掌握非法情况,而不是滥用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按日处罚做出了严格规定,并授权地方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因此,笔者认为,非法排放污染物应包括直接非法排放污染物,如超标、超污染物总量、施工前未批准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通过地下管道和渗井逃避监管等;还应包括导致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如违反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试生产和“三同时”制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考虑多种情况。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的时限,这一时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根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笔者认为“拒不改正”的行为应当是行为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未能恢复原状,破坏了法律秩序或状态,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例如,如果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排放的污染物比第一次检查少,对环境的损害减少,这是正确的吗?显然不是。检验标准应完全符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其次,我们应该理解法律的内涵,而不是错误地阅读它。有些人把每日处罚误解为“没有上限”,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每日罚款不能无限期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由此可见,如果污染严重,环保部门需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而不是采取罚款等处罚。

与此同时,虽然没有直接的上限或统一的每日处罚上限,但《环境保护法》授权根据具体情况对个别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上限。如果没有上限,《环境保护法》没有确定上限的下限,但应在单独的法律中给出具体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日常处罚的违法时间越长,处罚越重,从而体现处罚与处罚的一致性。

日常处罚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缩短处罚天数。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执法机构在实施日常处罚后15天内进行检查更为合适。如果间隔时间过长,一旦企业仍有违法排污,日处罚天数相对较长,增加了企业的罚款金额;时间间隔太短,给企业的污染控制带来很大压力。发现违法行为得到纠正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即停止日常处罚。

笔者认为,当日处罚结束后,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再次上升且未得到纠正,则自上次检查日至本次检查日将形成一个新的独立完整的累计处罚期;等等。因此,假设非法排污行为持续,该行为将继续按日累计处罚,罚款金额将无限增加,即上限不会封顶。

第三,我们应该毫不犹豫地增强我们的机构信心。有些人可能会质疑,每天的罚款会导致个别企业倒闭,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如下岗工人和失业。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更为隐蔽的地方保护措施来干预环境执法,一些环保主管仍然担心“站起来站起来”。

对此,笔者认为不仅要分析产生这一现象的生产方式、制度机制等因素,还要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信心,增强新环境保护法的威慑力。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和环境法制的完善,这种局部的、暂时的现象将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

作者:江苏省射阳县环保局


标题:如何用好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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