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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不矛盾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9 19:14: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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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站报道,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副司长黄晓增今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站采访时表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企业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两者的征收依据、目的和功能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试点地区将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验证工作,到2017年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基本建立,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黄晓增表示,《意见》的亮点之一是首次明确了试点地区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支付方式。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两种方式:自由分配和有偿获取。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自由分配很容易导致新老企业和不同排放水平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当总量控制目标不严格时,排污指标不能真实反映环境资源的价格。在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排污权是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已经成为工业企业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污染者必须支付相应的“报酬”才能获得排污权。

黄晓增表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企业征收排污费并不矛盾。它们的收集基础、目的和功能是不同的,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存在重复收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意见》明确规定,依法缴纳排污费和其他相关税费的单位不得免除其义务。

黄晓增表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体现了占用环境资源的价值,体现了“谁拥有,谁付费”的原则。征收是基于占用的指标金额,即你拥有多少排放权,你将根据排放权确定的金额支付已支付的使用费。收集环节处于前端,是对排污行为的一种预约束。目的是促进企业减少对环境资源的占用,从而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和低成本使用的问题。

排污费是对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损失的补偿,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它们是根据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征收的,征收环节在后端,是对排污行为的最终约束。目的是促进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用于生产工艺技术改造和污染控制设施建设的环保资金。

标题:环保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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