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2-25 04:44:56阅读:

本篇文章6512字,读完约16分钟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环境法应在协调和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发展的品格和质量。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研究,中国环境法都应该定位准确,定位高,方法得当,措施实用。不幸的是,目前的立法和研究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些要求。因此,环境法领域应该反思、梳理最基本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在法学和法理学的框架下,环境法学界应在环境资源学、经济学、伦理学和社会学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与传统法学和传统法学相兼容、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环境法和环境法学体系框架,为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动力基础。

下一步,环境法学界应以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正义、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和国际环境法合作为目标,以法治框架、制度风格、立法模式、法律原则、主要制度和法律为目标,标准定位不准、思路不清、方向明不清、制度不尽人意、视野开阔、手段不切实际、能力薄弱、效果好。

什么是环境法?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

要理解上述定义并解决什么是环境法,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环境法是关于环境的,调整后的“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为改造的自然环境,如经过历史洗礼融入自然环境的人们的遗物。地下墓穴等与生态环境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物品,属于文物法调整的范围。如果你认为地下墓穴放置在环境中,然后提出将地下墓穴纳入环境法,文物学者会如何评价它们?在环境法研究的早期,一些环境法学者提出了大而统一的环境法体系的观点,以凸显环境法的地位,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目前,如果我们坚持这种观点,不明确划定环境法的界限,不按原则扩张疆域,使环境法混合化,就不利于它的长期和规范化发展。

其次,环境法不仅仅是一部环境保护和改善的法律,还应该在早期阶段考虑环境法属于经济法的合理因素,将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改善结合起来,将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纳入环境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进行统筹考虑。只有这样,环境保护的法律工作才能走向良性循环,环境法和环境法的研究才有前途。

第三,环境法调整范围的界定应考虑法律的可及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应顺应实际需要,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的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问题,包括疾病诊断和社会救助,作为关系到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社会问题,留有法律调整的接口和空间。如果一个领域的法律不与现实和社会需求相联系,不参与解决自身能力不足所留下的问题,那么就缺乏存在和发展的合理基础。

什么是环境法?

环境法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如果没有一个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来支持其独立的地位,它就是一个独特的领域法或问题法。

环境法是改革开放初期最早启动的系统法律。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当代社会,在前苏联部门法理论的影响下,学者们往往基于各种考虑将环境法称为独立的部门法。

环境法部门法的独立性正在减弱

由于突出的环境问题,环境法是近十几二十年来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关键性突破,其发展速度快于民法和诉讼法,其基础理论创新缓慢。环境法的许多调整方法很难在传统法律中找到或得到充分体现。另外,早期的环境法学者大多是传统法学学者,他们认为环境法在当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很多人,尤其是传统法学学者,仍然难以辩驳。

近年来,传统法律的优势开始显现。《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吸收了环境法的所有私法规则、归责原则和证明规则,体现了其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包容性特征。也就是说,曾经在环境法领域引以为豪的独立部门法已经被传统部门法的法律规则所吸收。

现实中,环境法仍然依靠行政法规则、民法规则、刑法规则和诉讼法规则来调整与环境相关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责任也可以而且只能分为三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因此,环境法部门法的独立性正在弱化。

环境法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领域法或问题法

行政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的划分起源于前苏联,并由新中国的法律界和法律界引入。根据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特征。然而,事实上,除了调整领域和社会关系的差异之外,划分标准主要是基于调整方法的差异。换句话说,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的调整方法是不同的。后来,环境法、军事法等等。被他们各自的研究人员宣布为独立的部门法律。

许多传统法律学者,尤其是法学学者,开始质疑部门法的名称和划分标准不科学,法律体系应该划分为调整方法法和调整领域法或问题范畴解决法。前者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而后者则是需要用前者的方法解决某一领域或范畴问题的法律,如文物法、军事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卫生法等。我们不能把两种不同逻辑的东西强行纳入“部门法”的概念。

环境法不仅解决环境民事问题、环境行政问题,还解决环境刑事问题,因此其调整对象包括民法调整对象、行政法调整对象和刑法调整对象;其调整方式包括行政和民事调整方式以及刑事调整方式。换句话说,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已经被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所涵盖。环境法没有能够支持其独立地位的独特的法律调整方法,因此不能被视为独立的部门法。

目前,这一观点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采纳。然而,它并不妨碍环境法作为一个领域法的蓬勃发展,也不妨碍环境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蓬勃发展。相反,在问题指导立法和法律研究并发挥法律和法律的重要作用的时代,公共安全领域的法律,如环境法和食品安全与卫生法,正在一起蓬勃发展。过分强调环境法是否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在新时期没有现实意义。环境法学者热衷于提及部门法的独立性,而传统法则懒得与环境法争论。目前,环境法有盲目自信地越走越远的危险。在独立的诱惑下,它变得越来越孤立和困难。如果不加以纠正,就越来越难以得到传统法律的支持。

环境法的姓是什么?

环境法被称为“法”,环境法的发展应体现其自身的独立性,即环境法的“环境”只是一个限定词,其根源应体现其自身的“法”属性;环境法学者本质上必须是具有环境知识的“法律”人。

环境法应该被称为“法律”

在环境法的研究中,许多书籍汇集了环境法、环境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科学、环境医学等学科的知识,并同时运用这些学科的方法。从表面上看,这个论点似乎是充分的。事实上,由于缺乏学科语言和方法的转换,逻辑链没有连接,导致推理结果站不住脚。

姓“法”的意思是,首先,环境法和环境法研究应分别纳入法学和法理学的框架,即纳入“法”,坚持用法律思维、语言和方法解决环境法问题,用法律思维、语言和方法解决环境法问题;多与主流法律交流,使用普遍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方法,少闭门自娱,过分强调自身的独特性。

其次,我们应该超越“上诉主义”,摒弃“捏造主义”,强调环境法的现实性、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环境法的现实性意味着环境法律规则的制定应注重以实际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环境法的实效意味着环境法律规则的创设应注重实效。

从目前的环境法实践来看,环境立法中仍存在大量的“软法”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标准不佳,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成为真正的环境法律规范。今后,环境立法应突出其规范性和有效性,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无论是环境立法还是环境法研究,都要充分重视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运作以及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换句话说,环境立法及其研究应侧重于法律关系。要保证环境法被称为“法”,就应该把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而不是直接把道德权利、道德义务、道德机制和道德责任作为研究对象。充其量,它们只是支持和解释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法律机制和法律责任的相关工具。

第四,环境法学者应少卷入一些虚幻的所谓法律问题,少玩文字和逻辑游戏,如人与自然的关系、主体与客体的整合等。目前主客二分的法律框架能够解决大多数现实问题,是相当现实合理的,应该在坚持的前提下加以完善。环境法领域的一批学者热衷于重新发明轮子,这是主流法学界难以认同的。

环境法姓“她”,也姓“钟”

环境法是公益性与阶级性、全球性与地方性的统一。中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研究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框架下进行。除了考虑环境公益法对国外的借鉴和学习之外,我们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利益和需要。环境法研究应该在现有制度下做更多建设性的工作。有些学者必须谈外国,大量使用外国术语、概念和方法,甚至在没有背景调查和实际研究的情况下进行夸大宣传,这是环境法研究的幼稚表现。许多外国环境法律制度可以很好地实施,因为它们与国内制度和国情相兼容。例如,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与美国两党制下的监督文化相兼容。

为体现社会监督的作用,借鉴民主国家的相关经验,《环境保护法》修订稿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求起诉主体为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区组织,符合中国“佘姓”、“钟”环境立法的要求。综上所述,环境立法和环境法的研究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借鉴和移植国外制度、制度和机制时,应进行更多的可行性分析,如背景调查和效果分析。

此外,地方环境立法还应具有特色性和差异性。

环境法呢?

环境法的功能小到遏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解决环境纠纷,维护环境安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小功能还是大功能,都是一个平衡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发展问题。

经济平衡发展与环境保护

平衡社会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个理由既没有好处也没有坏处。制定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这两种理由,以便妥善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并使环境保护在提高发展质量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使它们能够和谐共存并相互支持。这是环境法不同于刑法和民法的独特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像环境法、文物法、安全生产法等。也是平衡合法性的法则。

基于此,可以说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法,其职责是平衡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

平衡代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由于科技发展、经济发展和认知提高的限制,脱贫与环保在理论上并不冲突,但在现实中很难平衡二者的合法性。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致力于克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老路。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实践证明,由于缺乏应有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积累,缺乏环保思想的充分启迪,走老路是难以避免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是大多数国家的发展道路,而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是少数幸运国家的发展道路。

基于中国持续发展的现实、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人们对环境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中国现在应该改变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规则,从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转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即建立环境优先的平衡规则。在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后,我们将把环境优先的平衡法则转变为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平衡法则。防止污染和破坏以及相关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将成为主流发展模式,实现代内和代间平衡可持续发展合法性的目标。

环境法缺少什么?

环境法侧重于行政控制。因此,缺乏基于市场规则的公民自主选择机制和利益分流机制,环境法律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缺乏制度化的环境民主措施

法律是平衡利益和力量的工具,缺乏民主参与和监督。不能说中国环境法治的力量结构已经完全形成。我们需要环境立法来限制环境行政权力的非正常行使。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保障知情权,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领域,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和方式,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资金和条件。必要时,应稳步构建公民有序启动司法监督程序的机制,将行政权和公民权利置于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视野之下。

经常为立法提供参考的环境法学者应该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法律框架和权力运行有深刻的了解。

缺乏法律规则的道德指导

在现代社会,法治应该是科学、民主和道德的统一。公众很难自愿遵守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规则。只有与道德紧密配合的环境法规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中国环境立法的下一步应该是加强环境保护道德规范的法制化。例如,动物不应该被虐待,野生动物不应该被吃掉。只有这样,我们不仅可以保护环境,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公民感情,而且有助于增强中国环境法的国际性和特色。

缺乏可操作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环境私法强调解决纠纷,环境公法强调权力制约和监督,公民参与和监督,权利和权力的公开透明行使。因此,法律规则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目前,在中国的环境立法中很难做到这一点。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都有举报水环境污染损害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如何举报、如何表彰、如何奖励的问题上,各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一地一法。仍有许多法律要求缺乏相应的违法责任规定。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购买节能、节水、废物回收等有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产品。”如何处罚违规行为,没有下文。这种现象必须改变。

一些学者和官员认为,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复杂,所以用太具体的术语来写法律是不合适的,但应该有原则。一般来说,一般性和可操作性是两个概念。普遍性并不意味着不可操作性。对于那些可以分类的,应该更笼统;对于那些不能分类的,应该更具体。然而,应该很清楚。

环境法改变了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法是最早确立和系统化的法律,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他部门法和领域法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很少出现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实的环境问题表明,环境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进行一些变革。

在新形势下,环境法的变革应遵循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并以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来指导环境保护权力(利益)和义务的再分配。

要改变你的想法,补课

有人把环境问题归咎于立法的缺失和处罚的松懈,但事实上,我国环境立法的数量已经处于世界的上游水平,一些规定的处罚措施已经非常严格。

事实上,环境法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功课,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界的有效认同和回应。家庭作业不足的主要表现是,在短短30多年里,中国经历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经济发展。此外,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和长期的环境启蒙。因此,不可能通过30多年的抵制和应对环境立法来解决30多年的经济“倾泻”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法律治理效果的滞后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环境历史债务。因此,环境法应改变急功近利的心态,补充环境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课程,使社会形成新的生态理念和新的法律文化。

要改变方式,要理性

从问题的严重性到感性认识,从感性诉求到理性关注,从理性关注到制度安排,从强制服从到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市场和公民自愿守法,这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由之路。环境法领域应克服逻辑性、缺乏学术理性和情感性的缺陷,将工作方式从理性关注转向理性制度安排,从强制服从转向自愿理性守法。例如,在研究法律制度时,我们应该研究它的适用性和不适用性。如果该系统不适用,应补充哪些系统?不要把优点作为证据,扔掉甚至隐藏缺点。实事求是是环境法发展的方向。

要改变角色,需要相同的要求

环境问题不能仅靠环境法来解决,例如,与其他法律缺乏共同性对环境法的发展是致命的。因此,环境法应体现法律规则的共同性。例如,环境执法离不开中国的执法体制和方法,环境正义离不开中国的司法规则。只有将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参与、法律监督和法律合作纳入法治大家庭,环境法和环境法研究才能理性化,才有出路。环境法的某些特殊需要、规则和方法应转化为传统部门法或领域法的法律规则,使环境法的某些特殊性能够合理地融入主流法,并在此基础上突出环境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使环境问题在各方的支持下得到有效解决。其次,环境法应加强民事、行政、刑事和诉讼调整方法和规则的建设,增强其包容性。


标题:环境法立法和研究的几个基本问题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39470.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