镉污染事件暴露出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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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超标1.9倍,铋超标2.14倍."7月6日凌晨4点左右,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贺州市连夜送来的水样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超标。
此时距7月1日河江流域出现大量死鱼已有五天。“死鱼监测水质”成了公众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讽刺。
这是继去年初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后,又一次由企业污水引发的震惊全国的环境事件。
为什么企业排放的重金属不能及时检测出来?中国重金属行业的监测能力如何?相关标准是如何制定的?记者近日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相关负责人。
镉和铊是强制性物品吗?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工作人员表示,环境保护部主要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河流断面、水库等水环境进行管理。
据悉,该标准共涉及17项重金属指标,包括铜、锌、镉等8项基本项目;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有两个补充项目,即铁和锰;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有7个具体项目,包括钼、钴和铊。
“镉是一项基础工程,是所有国家控制的地表水监测区的强制性工程,应至少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制区、市控制区和县控制区的监测由地方政府制定。”环境保护部监测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
同时,他说铊属于集中饮用水源的特定项目,而不是非饮用水源的强制性项目。但是,对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各级(包括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应每月采样监测一次。
地方政府愿意收紧标准吗?
据介绍,流域不同区域的流域功能划分不同,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的选择也不同。
“不同地区的工业结构和重金属分布不同,因此在制定环境标准时不可能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污染物。”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例如,在采矿和冶炼过程中,很少地区会产生铊。如果铊被纳入强制性项目,将增加其他领域监测能力建设的负担。
在环境质量标准方面,全国实行统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规定,具体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和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涉及特征污染因素,地方当局必须选择进行监测."工作人员说。
同时,该工作人员介绍说,在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国家颁布了有色金属、钢铁、电镀、陶瓷等重金属行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已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虽然重金属污染的防治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更多地体现在四个约束性指标上。如果地方政府制定比国家更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将会增加工业发展的成本。一些对经济发展要求高、对环境保护要求相对较低的地区不愿制定比国家更严格的标准。”业内人士坦言。
能力建设能满足要求吗?
7月8日,贺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表示,肇事企业选矿厂是一家非法企业,该非法矿位置隐蔽,交通不便。非法选矿冶炼的窝点是游击性的,隐藏得很深,执法部门很难找到。
“每台显示器平均管理五到六家企业,在高密度区域,这一数字可能会更高。这只是一家向环保局备案的公司。加上那些非法企业,我们有时真的无能为力。”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华南县级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除了人手不足,缺乏监控能力也是当前的一个问题。“如果广西的东西跟我们在一起,我们可能一时半会儿检测不到蟑螂。”
参与两起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应急技术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郭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一台铊检测仪器icp-ms至少需要200万元,目前广西还不具备一级检测能力。
上述人员的意见也得到了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工作人员的认可。他介绍说,目前,我国各级监测部门的监测能力存在较大差距,整体监测能力不能满足新时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监控人员和高素质人才短缺,监控运行经费难以有效保障,仍远未完全实现三个“明确”要求。合江水污染事件就是缺乏监控能力的表现。
无论是镉或铊的监测、常规监测还是应急监测,虽然对监测频率有要求,但此次污染事件暴露出我国目前这一监测要求的明显不足。
监管投入逐年下降是我国监管能力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据了解,从2007年到2012年,我国国家重点监测企业的数量从7000多家增加到15000多家,而国家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运行成本从3.9亿元下降到1.5亿元。
“监测站一般是公共机构。监督监控是一项只花钱不赚钱的工作。如果资金不足,自然会减少。”上面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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