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条“红线”严管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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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30日闭幕,会议通过了《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建立了济南市水功能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污染限制三个“红线控制”体系,严格管理用水总量指标、用水效率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据报道,济南是一个水资源匮乏的城市。每年,约有6亿立方米的黄河客水被用来解决缺口。因此,《条例》全面贯彻了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建立了济南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三个“红线控制”体系,突出了泉城特色,充分考虑了济南市的泉水保护需求,明确了地下水开采和保护的限制性规定。
中水不包括在水控制指标中
关于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条例》的第一部分是严格的规划。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城市建设规模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建设项目应加以限制。第二是控制总量。《条例》规定,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区域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矿井排水纳入水质控制指标,再生水不纳入水质控制指标。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第三,有偿使用。《条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在取水计划之外逐步增加征收。
排水管网应实行雨污分流
关于用水效率,《条例》规定,工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新的节水技术、新工艺和设备,以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节水措施,对排放的水进行综合利用;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维护,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河道和景观水体的补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行业和建筑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或再生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集雨工程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采用集雨新技术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市政排水管网应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露天停车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应铺设在地面上,并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隐性雨水。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限制水功能区污染方面,《条例》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了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和保护方法,以及水功能区划中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实责任。二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从水源保护和水质保护两个方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关闭原有排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和其他污染地下水的物质。
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禁止积水
《条例》特别加大了对地下水使用的控制,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挖新井,原有自备井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擅自挖井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井予以封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至10000元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关闭取水井,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标题:济南三条“红线”严管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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