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中山市污水处理费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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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我市城市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将实行同等价格。石齐区、东区、西区非居民用水户(不含沙朗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0.08元/立方米;火炬开发区、南区、五桂山、西区沙朗区和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生活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20元,非居民用水户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提高0.28元。
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查和调整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报告》。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一系列人事任免和文件(详见a2公告)。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薛晓峰向新当选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局局长颁发了任命书。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渊明,副主任曲必群、司徒伟建、吴建新、黄标权、黄永林出席会议。
■城乡价格相同:居民0.90元/立方米,非居民1.08元/立方米
以前执行的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1.00元/立方米;城镇居民为0.70元/立方米,非居民为0.8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城乡居民的收费标准为0.90元/m3,非居民的收费标准为1.08元/m3。
以下四类人群可免交生活污水处理费:拥有符合标准的自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人;大、中、小学(不含校办企业、兼职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生活用水)、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公立医疗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家庭;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推进保本节能减排
为什么要开始这一轮价格调整?昨天出席会议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谢忠凡表示,近年来,市财政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但是,由于目前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不能满足保本运营,部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后续资金薄弱,制约了我市污水处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谢忠凡指出,价格调整坚持三个原则:一是“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用谁补偿”的原则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能减排;第二是保护微利并逐步将其落实到位;第三,根据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的精神,实行同市同价原则。
根据2011年全市已缴生活污水处理费的计算(自去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以来,费用监督检查数据以2011年底为准),预计调整后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年收入将增加7373万元,其中市区258万元,乡镇7115万元;据估计,年生活污水处理费将占各行业国内生产总值的0.15%以下,占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25%,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0.44%。
■市人大:该计划总体可行,应继续做好工作
经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原则同意了这一调整方案。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例如,与周边城市相比,我市居民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集标准与深圳、广州、珠海相同,高于江门、惠州、东莞,仅低于佛山(非居民收集标准低于大多数周边城市);比如,我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的进展不平衡,一些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效果与市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
据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政府应继续做好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对已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乡镇,要检查有无遗漏,加强管网维护,确保收集处理达标;对于处理设施已部分建成的城镇,要继续加快污水处理厂扩建和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消除黑臭现象,取信于民;如果采用河流作为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应尽快通过管道收集,以降低生活污水处理成本,提高处理质量。
标题:4月起中山市污水处理费城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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