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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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将于5月1日起实施。从现在开始,我市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将按用水量的90%计算污水处理量,具体“大用户”的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根据新《办法》,凡在我市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和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应按本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境保护部门将不再收取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污费。
符合下列条件的排水户免收污水处理费:消防用水和消防用水;在我市登记的残疾军人和革命烈士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军人);全市户籍在乡、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的排放标准,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
按用水量的90%进行污水处理
各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应按如下方式计量: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污水处理量为用水量的90%。以水为原料的产品,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以及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置换的具体核实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污水处理费应当统一征收,足额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或挪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新《办法》强调,污水处理费是一种业务服务费,属于政府定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和镇、街道水管理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月随水费一并收取;城市自备水源排水户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局核实,由镇、街道、公园的水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辖区内的自备水源排水户,并按月开具缴费通知单。排水户可以向当地供水企业付款,也可以在银行办理自动收款手续。代收单位或代收单位必须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
标题:广东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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