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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建言环保法 共促环境产业发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1-29 20:22:35阅读:

本篇文章2632字,读完约7分钟

根据《中国水网环境保护法》,它应该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已经实施了20多年,迎来了第一次修订。目前,《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已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在过去的20年里,环保产业逐渐成长并形成了自己的产业实力。E20环保产业俱乐部作为第一个环保产业圈,汇聚了环保产业中最具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企业家,在中国环保事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中国环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龙头企业的一些领导首次发出了共同的声音,提出了环保法规,体现了行业的思路和责任。——符涛

8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环境保护法》自颁布实施20多年来,第一次正式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并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在整个《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政府的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得到了凸显;完善环境管理基础体系和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体系;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的责任。虽然在许多领域取得了突破,但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如何行使政府职责,如何确定污染控制企业的地位,以及如何界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E20环保产业俱乐部作为第一个环保产业圈,汇聚了环保产业中最具使命感和责任感的企业家,为中国环保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贡献。代表e20的21位企业家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发表了共同的意见。现在,他们的观点被收集和整理,以供社会各界交流。

明确节能环保产业的地位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中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加快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使之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新兴支柱产业。”新世纪以来,中国环保产业发展不断加快,年均增速保持在15%至20%之间,高于同期gdp增速。工业领域不断扩大,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初步形成。

为进一步与国家相关规划衔接,共同促进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北京机电工程学院等环保企业家提出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用环保产业基本法明确产业地位,强调“节能环保产业将成为国家支柱产业”。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草案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国务院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目前,中国有五级政府:中央、省、市、县和镇。如何界定这五级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央和省级部门往往注重管理权力而忽视责任,而基层政府则强调责任而忽视权力,呈现出各级政府权责不平等的局面。同时,由于环保对象的多样性,具体的管理工作涉及到许多不同的部门,如环保、建设、卫生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和权责划分也需要明确和理顺,否则很容易造成环保企业的亏损,责任和压力巨大,严重影响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因此,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正如北京水务、威立雅水务、中智(北京)环保、南海开发、田波环境、木质部、国窖环保等环保企业的负责人所说,“要确定政府在环保中的责任和地位,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同时,“政府应对环境质量负责,保证环境监督和执法”;“政府不仅在建设过程中投入资金,还大力开展服务采购,有效保护环境服务业的合同关系,促进责任和权利的均衡分配。”

明确五大责任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有许多责任主体,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关系复杂。环境保护法草案指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环境治理;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的环境污染。然而,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环境污染发生时,政府、企业和公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谁对环境质量负责,导致了环境治理中的责任规避和困难等问题。在这一困境中,碧水园、桑德集团和中法水务等企业家建议,环境保护法应明确五个方面的责任关系:

一、污染治理企业与环境责任主体的关系。随着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污染治理企业已成为环境保护的主力军,由承包环境服务和综合环境服务经营的污染治理项目发展迅速。《环境保护法》应体现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污染治理企业与环境责任主体之间的环境服务关系。《中国水利投资》和《中国水利与同方环境》要求:“确定污染治理主体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明确污染治理企业的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规范和保护污染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排污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即污染者与政府的关系,“谁污染谁负责”,并鼓励污染企业购买服务。

第三,污染控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目前,在许多环境项目中,政府扮演着采购服务的角色,污染治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采购关系需要规范和明确。

第四,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是不同的环境责任主体。它们不是“管理”和“执行”的关系,而是对不同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应注重责任的归属,而不是权力的归属。

第五,明确公众的责任。公众不仅要发挥监督作用,还要为污染买单,并为向污染公众收取污水处理费等费用提供依据。

规范行业发展

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是一个亮点:草案补充和完善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等基本制度。,并完善相关具体措施,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依据。然而,在草案中,如何界定环保产业的财产税权和环保企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并没有具体体现。

因此,金州环境、天津创业与环境保护、江南水务、中国通用汽车、荣兴投资等环保企业家表示,“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制定环境治理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原则和机制”;“建立类似美国‘超级基金’的金融机制”;“中国应该开征环境税,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可以分配各级政府的责任关系”;“除了污染预防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之外,排污费还适用于环境服务采购。”

作为我国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作为我国环境产业的实践者和试点,环境企业家从产业发展的需要出发,集体发出了“规范环境产业的管理和产业发展,确保我国环境质量和安全”的呼声。

更多详情,请关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环保企业的声音。

标题:企业家建言环保法 共促环境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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