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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二十讲之十五:水价听证会的误区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3-13 17:05: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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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于水行业来说,2009年的关键词无疑是水价。由于水价的原因,水产业受到了社会的高度重视;因为水的价格,工业企业和专家必须面对社会;由于水价上涨,各级政府开始认真面对公共服务责任。

2009年中期,面对日益激烈的水价讨论,出于与社会沟通的需要,应中国水网的邀请,在调研的基础上,我专门撰写了15篇关于水价的社会关注的沟通短文。收到了来自行业、媒体和政府的大量反馈和建议。

随着2009年的临近,随着社会各界的不断关注,关于水价的讨论也逐渐深入。应中国水网的邀请,我们将对四个水价相关问题做一些补充,供大家讨论参考和批评指正。

——清华大学水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符涛
2009年12月25日

水价第十五讲:水价听证的误区

社会很容易理解供水服务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成本的增加。这一轮水价调整之所以强烈触动人民的敏感神经,更多的是因为人民对相关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满意,“还在背后对我们遮遮掩掩”。因此,听证会已经成为公众和水务公司进行以成本为核心的博弈的舞台。

但是,在水价杠杆的两个阶段,一端是公众,而另一端不是供水企业,而是政府。

城市水务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涉及到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关系。其中,政府是负责这一公共服务的主体,是三方关系的核心。一方面,政府决定公众必须支付的水价;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决定企业以何种形式向公众提供水服务。

无论是哪种服务形式,无论是政府直接提供还是企业帮助政府提供,承担水服务成本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政府的部分财政税收收入或土地收入作为公共服务,使人民不支付或少支付水费;另一种方式是完全由人民支付。在公共服务总成本中支付的总成本中,公众支付的部分称为水价,这是水价的实质,即消费者承担的支付责任。

供水服务的成本是由财政收入支付,还是由有水价的人支付,还是由两者结合支付?这是财政政策的选择。水工业不是国家负责的公共设施,如电力和铁路,而是地方市政设施。我国地方政府被《预算法》所“困”,这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也受制于地方政府不征收房产税、水资源融资渠道非常有限的事实。为此,1998年《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确立了最终用户即消费者应支付水费的原则。这一原则仍然是目前的主要政策原则。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消费者付费的原则并不能免除政府的责任,政府仍然需要与人民谈判,以分担水消费的价格。

例如,如果人民少付10元的水费,政府就必须多付,如果政府少付,人民就会多付。我们不能指望供水企业变成会跑不吃草的马。如果支付总额不足,将影响服务水平和质量。供水质量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存,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因此,从本质上讲,水价是寻求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平衡。政府和市民需要讨论,即市民应支付多少服务总成本,以及政府应弥补多少。这次谈判是一次听证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承担的水价并不是公共服务的总成本,政府补贴也是公共服务的成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供水服务的总成本不仅是供水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成本,如节水管理、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从北京目前的水价构成来看,水务公司能够获得的实际成本不到水价的50%。绝大多数的水价是“费”和“税”,由水公司征收,并移交给地方财政。

因此,有必要澄清关于听证的几个误区:听证本身不是人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关系,而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协商关系;水价的决定因素不仅是服务成本,还包括公众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公众支付的水价不仅取决于成本,还取决于政府财政政策的取向;水价问题不仅是人与企业之间的两党关系,也是政府之间的三方关系;公众参与听证会的初衷是表达公众意见,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而不是让非专业公众对供水成本进行专业审查,因为即使专业人士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有效判断成本的合理性。

目前,水价听证会已经基本结束。如果我们能够厘清这些关系,就不难理解政府、公众代表和供水企业在水价听证会上所面临的尴尬和疑虑。事实上,人们和企业在听证会上面对面是不合适的。

(原标题:符涛谈水价之一:对水价听证会的误解)

相关链接:

符涛谈水价2号:政府补贴为何关心公共交通而忽视水价
符涛谈水价3号:低质低价的失败变成水价
符涛谈水价4号:如何有效抑制水服务成本?

标题:水价二十讲之十五:水价听证会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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