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则更适于我国环境污染存量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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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刘伟在环境高级战略沙龙上发言
在处理环境污染时,理论上普遍认为应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的原则,这也是确定污染者责任大小的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在最近由清华大学和中国水网联合举办的第三届环境高级战略沙龙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刘伟指出,如果这一原则得到完全和完美的实施,这将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责任界定原则。然而,面对中国过去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诸多环境问题,即污染存量,不可能找到责任主体或确定其过去排放的污染量。还有一种情况不适合采用起点原则,即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有可能无法抵消其造成的污染,而面对这部分污染的增量问题,即企业无法完全承担起点原则所界定的污染控制责任。一般来说,开始原则不适用于污染清单和部分污染增量的处理。刘研究员指出,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是必要的。
面对污染存量和部分增量的问题,控制污染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来承担,而这种治理必须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如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改善该地区的投资环境。以太湖治理为例,经过大量扎实的调查和计算,太湖流域周边县市的效益可以量化。可以说,利益原则为横向政府间责任的定义提供了一个量化的解决方案。
标题:受益原则更适于我国环境污染存量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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