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剩余排污指标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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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中和空气体中排放污染物,可通过购买获得指标。这就是嘉兴在中国率先尝试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该制度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浙江省推广。
昨天(7月30日)上午,在第十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背景:生态报警力法律法规
浙江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污染压力进一步加大,迫切需要制定这一法规。
首先,浙江省部分流域,特别是平原河网和城市内河污染严重,部分河段水质甚至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的蓝藻事件,敲响了生态警钟。
其次,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中的矛盾相当突出,饮用水水源保护仍需加强。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控制任务十分艰巨。
最后,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间水污染纠纷增加,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亮点1介绍了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
根据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区域合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湖泊、水库及相关生态保护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引入,是浙江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建议,草案应明确水环境与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标准和方法,以及资金筹集,以便于实际操作。
亮点2允许排放交易
根据该草案,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控制措施减少的关键水污染物的排放可以有偿转让。
省环保局局长徐震指出,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法案细化和加强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定了总量控制指标的核查;除国家规定外,结合本省实际,排放餐饮业污水和大型水产养殖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有关系的
司法专业知识也应受立法管制
人们常说“上法庭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
昨天,《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法案明确规定,当事人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查和登记。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上述机构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权进行评估。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司法鉴定时,必须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以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和多次鉴定。
标题:浙江: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剩余排污指标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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