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项措施整治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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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防治松花江污染的指示精神,根据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保部际联席会议上提出的五项要求,4月7日,黑龙江省环保厅确定了2008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开展了松花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全力推进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到今年年底,《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至少有54个项目必须完成并投入运行,总完成率和运行率约为50%。黑龙江省采取了几项措施来促进该计划的实施。
进一步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今年6月底前,所有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逾期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将被通报批评。已获得国债补助资金的24个污水处理项目的主体工程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开工,其他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开工。对于因改制、搬迁等因素未积极做好前期工作或无法开工建设的工业企业,中期评估期间将不再由国债支持,由其他对流域减排贡献较大的项目替代。若污水处理工程未能如期动工,该区的新涉水工程将受到限制,并追究行政长官的责任。
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黑龙江省环保局将会同建设部,重点抓好省政府、清华同方公司和北美环保联盟签署的水投资战略合作协议,大力推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进程。
进一步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根据国务院要求,2008年底前,松花江流域所有城市(包括县城所在的城镇)将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要求有条件但尚未核定污水处理费的市县要抓紧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已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但尚未征收的市县,应在今年6月底前征收。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应尽快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收费资金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费用的,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充。
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环保部门建议省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3亿元左右的专项资金支持省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省内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给予配套补贴,以奖代补或工后补贴的方式进行。地方财政也要确保配套资金按时到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立断面水质评价体系,提高重点断面水质达标率
根据国家要求,2008年底前,松花江流域水质得到改善,松花江至黑龙江段水质基本达到规划目标。黑龙江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首先,建立松花江行政区域水质评价体系。实施行政边界断面水质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省辖市跨界断面水质状况,作为检验该区域污染控制效果的重要依据。如果在2008年底评估区的劣ⅴ类水质没有改善的迹象,将会发出警告。如2009年底仍无改善,将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二是促进松花江水资源的有序利用。上游现有水库应根据设计要求控制蓄水量和流量,确保干流生态用水。新建水利设施应考虑对松花江干流水文情势、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的不利影响。
落实环境保护部“753”专项行动
根据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753”专项行动要求,全省拟开展“531”专项行动。一是做好“五个重点城市”的污染防治工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的年废水排放量占流域废水排放量的68%,五个城市有69个项目列入规划,占项目总数的60%。黑龙江省环保局将派专人到各市督促落实规划任务。第二,搞好“三条支流”的综合整治。以阿什河、呼兰河、牡丹江为重点,狠抓综合整治和环境监管,力争到2008年底降低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三是抓好“一个饮用水源”的环保检查。对哈尔滨市朱顺屯水源进行专项检查,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加大减排力度,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根据国家要求,2008年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45.1万吨,全省控制在47.88万吨,比2005年减少5%。2008年,该省应增加30,800多吨。为实现这一目标,黑龙江省组织各城市认真实施减排计划,做好季度和半年度减排核查工作。建立严格的污染减排责任制,以环境质量的改善作为检验减排效果的依据,形成“正相关”效应。关闭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实现结构性减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控制项目,实现项目减排。加强执法,实现管理减排。
标题:黑龙江四项措施整治松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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