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法律“重典”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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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胡锦涛总统签署了第87号总统令,并颁布了这项法律。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有8章92条,比以前增加了30条。不仅内容丰富,而且结构也有了很大调整,原来简单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又被合并了,分为一般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市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提出保障饮用水安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防治农村水污染,处理水污染事故,完善法律责任。
饮用水安全成为首要任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立法宗旨,第三条提出“水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被列为一个章节,表明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心和重视。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将水环境保护明确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评估范围
,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建议“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完成水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应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水处理厂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早在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就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还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然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对象曾经在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由于污水处理厂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将成为污染源,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仍然被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管理范围。
城市水污染防治已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城市水污染防治列为单独的一部分。再一次表明,“城市污水应该集中处理。”建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明确建设部门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运行监管中的责任,也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的一个亮点。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并没有像以前一些专家建议的那样明确规定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但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排水许可的认可。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提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负责。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质量和数量进行监督检查。
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重要性已开始凸显出来。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以“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为一节,列在“防治城市水污染”之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水污染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农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造成的非点源污水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因素。把它单列出来,是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的一大进步。
增加违法成本和完善法律责任“高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一直是水污染控制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的非法成本,大大增强了对非法活动的威慑作用。特别是规定了污染者应当承担水污染损害诉讼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对水污染诉讼中的受害方无疑是一个福音。新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此次修订还设立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提到了国家法律的高度。(中国水网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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