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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破冰 缺少法律撑腰能否一路走好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02 10:00: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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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破冰将解决许多棘手的污染事故问题。当局表示,对于全面成立,仍然缺乏法律支持

今天(18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终于上马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今天在这里接受了媒体的采访。该指南清楚地描绘了中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

“每次出台新政策,并不意味着一帆风顺,但可能会遇到更多困难。但现实不允许我们等到问题解决之后才开始行动,而是必须在行动中解决问题。”当你帮助你的马时,总会有一次骑马。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送别”让人们似乎看到了前进道路上的所有困难和危险。

环境案件很难胜诉。没有保险制度是原因

湖南省吉首市退休干部刘德盛状告吉首农机管理局,要求赔偿污染损害。尽管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三个检察院提出了抗议,但败诉的结果并未避免。

这起案件让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无法释怀。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透露了败诉背后的秘密:由于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吉首农机局作为政府部门,无力支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

据他说,在刘德盛一案中,他的家人要求赔偿40多万元。“如果刘德盛胜诉,那么住在吉首农机局宿舍的其余九名受害者可能会向农机局提出索赔。一个家庭要40万元,9个家庭该付多少钱?”王灿发说,吉首农机局怎么负担得起?

王灿发还是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据他说,在过去的10年里,他们的非政府环保组织已经接触了不少于100个案例,其中,案件被困的污染企业无力支付和无法赢得的情况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他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受理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积极性。“法院裁定污染受害者胜诉。如果污染企业无法赔偿,最终可能会将责任推给法院:当事人将三次、五次诉诸法院强制执行,企业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如何执行?”王灿发说道。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企业负担不起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监管司副司长陶别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很多情况下,政府为企业的污染行为买单更不公平。别涛说,这方面的极端情况并不少见。在陕西樊氏,一艘不值多少钱的油轮在运输途中泄漏。当地政府担心污染饮用水源,不得不花费6000万元来处理污染。

王灿发表示,在许多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许多受害者实际上无法获得赔偿。

据权威部门估计,我国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但实际赔偿金额少得可怜,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环境违法企业受益、国家买单、公众遭殃的现象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潘岳同意王灿发的担忧。他还透露:“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面对巨额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事故企业不得不破产,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和救济,造成的环境损害只能由政府来管理。受害者、企业和政府都将遭受巨大损失。”这种“企业从非法污染中获利,每个人都为环境损害付出代价”的情况造成了巨大的社会不公正。

另一个严峻的形势是,“目前,中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时期。”据潘岳称,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和处理了108起环境紧急事件,平均每两个工作日一次。此外,在7555个大型重化工项目中,81%位于环境敏感区,如河流和人口密集区,45%为主要风险源。“预防机制的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类企业借助行政力量率先试水

潘岳今天接受媒体采访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导意见》进行了全面解读。他说,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企业为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投保,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可以大大化解风险。

他表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将选择三类企业进行试点。这三类企业包括环境危害大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它们最容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尤其是生产。、管理、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化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是近年来经历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其他类型的企业和

国家环保总局监管司环境政策处处长袁庆丹透露,浙江、宁波、河南、重庆和苏州可能被列入首批试点省份和地区。

在具体分工上,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各司其职。其中,环保部门提出了企业保险目录和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确定费率;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此外,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机制、标准化理赔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披露污染事故的相关信息。条件成熟时,应探索第三人责任认定机制。

鉴于强制保险目前无法推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透露,他们将运用行政力量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例如,环保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三同时”建设项目时,会对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提出保险建议。

“如果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旦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将及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企业将避免破产,政府将减轻财政负担,这符合三方的共同利益。”潘岳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安全大胆地去污染。由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用与企业的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高,高额的保费将使企业承担沉重的负担。

潘岳表示,“十一五”期间,环保部将会同中国保监会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以环境风险程度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为基础的重点行业保险企业或设施目录。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基本完善和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和资金补偿等各项机制将基本完善。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绿色保险的前景令人担忧

它可以降低解决环境纠纷的成本,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最终期望是解决非法企业受益和国家买单的困境。然而,专家指出,如果许多影响这一制度实施的难题得不到解决,人们的期望可能会打折扣。

困难之一是:一些大企业对参与保险不热心,保险公司不多,不利于环境风险的分散。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和专业保险公司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结果证实,一些大企业申请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根据调查报告,他们在调查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代表时,都表示支持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都认为目前不宜将大型化工企业纳入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范围。这些大企业的原因是:公司有雄厚的财力,可以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它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太协调。例如,中石油和中石化有一个“安全生产保障基金”,已经涉及到环境保护;一些污染责任损害赔偿,如油污损害,有很大的赔偿限额,他们担心国内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承保;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企业生产成本。

同时,调查结果也显示,不仅大企业,一般企业的保险意识也明显薄弱。

业内人士担心这种情况。他们认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通过许多企业的参与来解决少数企业的高额赔偿负担。但是,如果投保企业不多,就很难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模。没有一定的规模,就难以实现环境风险的分散和分担。

专家认为,事实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阻力远远不止于此。虽然保险业对这一制度的实施持积极态度,但保险市场上存在环境责任保险的现实使专业保险公司举棋不定。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具体承保范围,如何计算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如何支付等。尚未最终确定,第三方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机构尚未建立,这将影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难点2:法律规定严重滞后,法律基础薄弱,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能引入强制保险。

据别涛介绍,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实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基本上是在一些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如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计划》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些政策性文件。也有一些国际公约,如禁止危险废物转移的巴塞尔公约、国际油污公约等。

毕涛认为,由于这些规定大多属于政策层面,按照这些规定引入这一制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用它们来支持整个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全建立仍然是困难的。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实行强制保险。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司副司长董波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容忽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已将特殊环境责任保险纳入正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然而,这个内容后来被删除了。“人们原本预计水污染防治法可能会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但现在似乎没有希望了。”专家说。

据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毕涛和董波都表示,仅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相当困难的。

专家们认为,如果强制保险不能出台,中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能走多远、有多深,他们不敢断言。

尽管障碍重重,但从长远来看,环境专家和保险专家都对这一新的环境和经济政策充满期待。中国保险业的老手们自信地发布了一个大胆的预测:随着国内法律、法规和技术的不断完善,这类产品应该会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标题:环境污染责任险破冰 缺少法律撑腰能否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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