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 官告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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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闫志江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近日审理了贵州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被告贵州天丰化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了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并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了环境影响。庭审后,被告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立即停止排放新磷石膏,立即处理现有磷石膏尾矿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的贵州天丰化工公司停止污染侵权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酰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磷石膏废渣20-30万吨,堆积的磷石膏废渣总量达到200-300万吨。但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渣场的渗滤液通过地表和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场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保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企业尾矿库的渗滤液对羊场河水质有很大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是政府职能部门,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责任。红枫湖是贵阳数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未指明的人遭受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人的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透对红枫湖上游的羊场河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进而直接影响了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没有否认,并说他将积极管理它。
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磷石膏尾矿废弃地下方的羊场河流域附近居民以及以红枫湖为重要饮用水源的数百万贵阳市民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的申请应该得到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过审理,原告希望“两湖一库”周边企事业单位能够清醒过来,加强污染防治,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和监控,长期跟踪天丰公司的污染治理情况,直至企业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办案法官表示,这起公益诉讼案的审理,不仅标志着“两湖一库”污染治理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也解决了“两湖一库”因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不同而难以治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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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在诉讼目的基础上定义的一个概念,是指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旨在描述检察机关、公益组织或个人进行的公益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私人利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环境公益诉讼:一般以公民、组织或机构为原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为诉讼对象,以要求环境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诉讼障碍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标题:贵州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 官告民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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