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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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于影视拍摄,一些景区的植被、水体等风景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的影视拍摄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风景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地形、自然山体、森林植被、水系、文物古迹是风景资源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要把保护风景资源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风景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景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景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表演艺术等活动,不得进行或批准任何形式的因景区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如确需开展此类活动,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景区资源和环境得到严格保护。
三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十五项行政许可决定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建设部审批”, 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园林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开展影视活动。经审查,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开展影视活动可能对资源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批准实施; 如果省、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园林局)认为没有负面影响,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建设部批准。
四、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当地风景名胜区的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对轻微损害,必须限期恢复并赔偿损失;损坏严重的,除限期恢复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园林局)应于6月15日前将检查处理结果上报建设部城建司。
建设部
2006年5月12日
背景: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批评了“破坏水”的行为
标题: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51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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