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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10 22:04: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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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西省颁布了《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三条申请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出具选址意见书;如果他们同意,发布选址意见;如果你不同意,书面解释原因 第五条选址意见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审批权限,分层次发布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经初审后,提交省、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申请选址意见书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一式十份) (一)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公路、铁路、机场、电厂、220千伏以上高压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燃气主管道和闸门站、区域性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和引水工程;(二)水源保护区、城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集中供热站、储气库、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供电线路、城市邮政、电信枢纽、铁路、公路客(货)站等建设项目;(三)投资1亿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四)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六)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七)因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二)建设项目;(三)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条件(包括地质、交通、供水、排水和供电等),一般应有两个以上的选址方案);(四)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按照第七条的规定,选址申请的内容可以简化 第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在城乡规划图上标明 第十条选址研究报告按照《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指南》编制 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选址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址审查中,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意见。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编制选址研究报告时,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选址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条件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符合城乡规划;(三)符合产业政策;(四)符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集约发展的原则;(五)自然和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六)不会对公共利益和直接相关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选址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20日内难以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论证选址研究报告,所需时间不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计算 第十六条选址意见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期限为6个月 如果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获投资部门批准或核准,且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到期,选址意见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取得选址意见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调整或者变更选址意见中规定的内容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者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对不申请选址意见书、不符合选址分类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标题:山西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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