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发布《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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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于2月22日正式发布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第一个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改善社会的贯彻落实。监督机制内容的实际行动 潘岳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 将公众参与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化,将真正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的民主化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举行了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 听证会不仅大大提高了公众的环境意识,也有效提高了政府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力 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决定》明确要求,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者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 潘岳指出,在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上级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评价机构的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社会监督 《环境评价法》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明确、方式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法不确定,使公众难以实际操作;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收集公众意见,不要求政府在批准决策时采用听证会等方式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正是由于缺乏公众对项目决策的参与,一些项目竣工后环境纠纷仍在继续,甚至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 为此,出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旨在将圆明园经验制度化,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公众参与引入环境影响评价 潘岳表示,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还规定了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范围、程序、方法和期限,有利于保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所有相关利益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首先,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的四个原则:公开性、平等性、普遍性和便利性 二是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披露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三是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对象时,要综合考虑地区、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 第四,鉴于环评报告过于专业,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披露环评报告的简本,以方便公众了解资料 第五,规定了公众参与的五种具体形式: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 六是明确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送审前至少10天征求公众意见 第七,明确了信息披露三个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初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公布项目名称和摘要;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建设单位应公布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主要预防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阶段,环境保护部门应公布已接受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简要信息和审批结果 第八,为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审查的环评报告中附上是否采纳公众意见的声明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各种开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查中如何征求公众意见作出了相应规定 潘岳指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根据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近日发布的第一份中国公众环境保护与民生指数,虽然环境保护在过去两年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仍然很低 在过去三个月中,只有6.3%的公众参加了环境保护活动;不到20%的12369环境问题免费报告电话是已知的;环境信息不畅是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之一 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不是公众环境意识水平低,而是缺乏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有效机制 潘岳强调,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 国务院《决定》指出,要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市相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空市燃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质量、流域水质、沿海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该制度创造条件 因此,如果没有一个真正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成为空的一句话 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地方政府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提高透明度和责任感,促进环境领域的良性监督 环境信息公开也将改变环境保护工作的思路,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警惕 松花江事件充分表明,在环境安全风险高、环境事件频发的阶段,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应对 只有事先充分有效地关注潜在的环境风险,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事故的发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为突破口,建立一套涵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个领域和层次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确保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事务 潘岳说,在起草这个办法的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征求了各地、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社会各界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作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希望在该办法过渡期结束后,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批评,在实践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创造真正负责任的环境保护和透明的环境保护 潘岳最后表示,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举报和揭露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总局将立即开展进一步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 (环境保护局网站)标题:环保总局发布《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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