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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13 21:14: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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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10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的目的是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三个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发生的一切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4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分割,以块为主 (3)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在下列任一启动条件下,启动该计划 2.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在灾害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30人以上死亡;因灾害紧急转移和安置10万多人;由于这场灾难,一万多所房屋倒塌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死亡或10万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10000间以上房屋倒塌、严重损坏 2.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本预案适时启动 2.4对于特殊情况,如救援能力特别弱的地区,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系统和职责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员会”)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和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协调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减灾工作,促进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国家救灾工作。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任务 4应急准备4.1资金准备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4.1.1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每年,中央政府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支出,安排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补贴资金,专门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严重地区人民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根据财政增长、物价变动、居民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当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储备资金应主要用于救灾。 4.2物资准备整合现有各部门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对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进行分类管理 4.2.1 .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在完善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在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Xi等地进行储备。,根据需要,科学选择地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易受灾地区、县应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和点 各级储备机构应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买救灾帐篷、衣物被子、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当灾害发生时,可以调用邻近省份的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拨和运输体系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行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设置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中央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建设和管理覆盖省、地、县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建立跨部门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地球监测系统在环境和灾害监测预报中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决策系统 4.4救灾设备的准备。4.1 .中央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救灾管理设备和器材 4.4.(二)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和灾害频繁的市县民政局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灾装备和器材 4.5人力资源准备4。5.1 .加强民间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和完善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方面的专家。,重点是灾害咨询、灾区现场评估和灾害管理业务咨询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4.6社会动员的准备4。6.1 .建立健全社会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赠工作 4.6.2 .完善救灾捐赠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资金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社会宣传认可 4.6.3、在现有2.1万个社会捐赠接收站和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和小城市建立社会捐赠接收站和点,完善定期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完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深圳、青岛、大连和宁波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的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练习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4.7.2 .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地市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 省级或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和乡镇民政助理业务培训 不定期对政府主管领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培训 4.7.3 .根据灾害特点,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组织1-2次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反应能力 5预警和预测以及信息管理。1灾害预警和预报5。1.1、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区域和人口进行灾害预警 5.1.2 .根据灾害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将信息告知成员单位和相关场所 5.3灾害信息管理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灾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伤亡人数、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要 5.3.2灾害信息报告时间(1)灾害情况初步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查和汇总工作,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省民政厅收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查和汇总工作,并上报民政部 民政部应当在接到重特大灾害报告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难继续报告 重大自然灾害稳定前,省、地(市)、县民政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将于前一天24: 00前向当地(市)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当地(市)民政部门将于每天10: 00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将于每天12: 00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报告非常的灾难 (3)灾难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灾情,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灾情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整个地(市)级汇总数据(包括县级灾情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省民政厅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灾情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全省汇总数据(包括市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5.3.3灾害评估(1)部门咨询和评估 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和咨询,核实灾情 (二)民政、地震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综合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应急响应遵循“多部门联合、多部门聚焦”的原则,救灾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开展 灾害发生后,乡、县、地、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各级和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的应急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了四个响应级别 6.1一级响应6。1.1灾害损失(1)在一个省(区、市)的行政区域内,有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和草原火灾以及生物灾害。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的,本预案酌情启动 (3)对于特殊情况,如救援能力特别弱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减灾委员会收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由减灾委员会主任领导和组织。 民政部收到灾情信息后,将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然后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灾后24小时内,财政部将拨付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度救灾物资;组织全国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和发放国际救灾捐赠;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救灾的指示 6.1.4在灾害响应终止且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终止初步响应 6.2二级响应6。2.(一)灾害损失(一)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的,本预案酌情启动 (3)对于特殊情况,如救援能力特别弱的地区,可适当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减灾委员会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6.2.3应对措施减灾委员会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联合办公,组建应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救灾工作组,统一组织救灾工作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灾区派出联合救灾工作组,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援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 掌握灾情,及时报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 向社会宣布接受救灾捐赠,组织跨省(区、市)或全国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捐赠单位和账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积极接受各界救灾捐赠;每天向公众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及时分配捐款,调整国内救灾捐款;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2.4在灾害响应终止且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6.3三级响应6.3.1灾害损失(1)在一个省(区、市)的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干旱、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的,本预案酌情启动 (3)对于救援能力特别弱的“老、小、边、穷”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减灾委员会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6.3.3应对措施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及时联系相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组织召开会议和业务会议,分析灾区情况,研究落实灾区救灾支援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相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民政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慰问灾民,检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政府的救援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 当灾害损失较大时,在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前往灾区,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的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 6.3.4在灾害响应终止且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员会秘书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并向减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6.4四级响应6.4.1灾害损失(1)某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水、干旱、台风、冰雹、大雪、沙尘暴、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命救助的,本预案酌情启动 (3)对于救援能力特别弱的“老、小、边、穷”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启动标准 (四)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在收到灾害报告后立即进入四级响应 6.4.3应对措施救灾工作由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及时联系相关成员单位沟通灾情信息;有关部门落实救灾支援;酌情向灾区派遣工作组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民政部工作组被派往灾区慰问灾民,检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了解灾区政府的救援能力和灾区的需求,指导当地救灾工作,拨付救灾资金和物资。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上发布 6.4.4在灾害响应终止且救灾工作稳定后,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国家救灾协调办公室决定终止四级响应,并向减灾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6.5信息发布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有必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5.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和效果、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济和恢复重建7.1灾后救济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荒灾民的生活困难,建立需要政府救济的人口账户 7.1.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评估灾民生活困难,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季(春荒)救灾工作计划 7.1.4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资金的要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财政部将对特大自然灾害给予救助补贴,专项用于解决冬春季节灾民的温饱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救灾应全面推行“救灾卡”管理制度 对于需要政府救助的灾民,县级民政部门将发放“救灾卡”,灾民将凭卡领取救灾食品和救灾资金 7.1.6向社会通报当地救灾资金的进展情况,确保冬季救灾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对于那些有能力偿还但暂时没有钱买食物的人,他们应该开仓并借食物 7.1.8通过社会捐赠、对口支援和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冬衣问题。 7.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贯彻“以工代赈”、“以灾代赈”的方针,粮食部门要保证粮食供应 7.2恢复与重建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相帮助,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支持为辅”的救灾工作方针。县(市、区)应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建房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扶建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帮助受灾家庭自建 住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助、以工代赈、自筹资金、优惠政策等方式解决 住宅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检查灾情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实,并建立因灾倒塌房屋的台帐 省民政厅将在灾情稳定后10天内向民政部报告全省房屋倒塌等灾害损失 7.2.2进行灾害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全面核实灾情 7.2.3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 根据国家灾情和当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等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 7.2.4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资金的要求,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和财政部对特大自然灾害给予救助补助,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资金的拨付情况和恢复重建的进展情况 7.2.6派检查组到灾区检查和监督恢复重建工作 7.2.7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降低税费,稳定价格 7.2.8卫生部门应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引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做到灾后无重大疫情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事业单位,安排救灾资金(物资),组织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性设施和水利、电力、交通、通信、给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 8补充规定8.1术语解释自然灾害是指危害人类生存或破坏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水、干旱、台风、冰雹、冰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灾害预警: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土地等部门的灾害预警和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可能受灾害影响的地区和人口的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适应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 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计划采取分步实施战略:在“十五”期间,采取“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灾害和环境监测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计划,即发射由4颗光学小卫星和4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中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在本计划的数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国际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水平 8.3奖励与责任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因救灾工作过失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计划管理和更新本计划由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管理 计划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和国家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改,向国务院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计划生效时间本计划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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