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建设部转发北京节水通知 要求各地借鉴推广(全文)

建设部转发北京节水通知 要求各地借鉴推广(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14 07:57:26阅读:

本篇文章2267字,读完约6分钟

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严格执行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的通知(建函[2005]806号):省、自治区建设厅、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上海、海南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建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生活用水的通知》 希望各地特别是缺水城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的通知》和《中国节水技术政策纲要》的要求,严格执行cj164-2002标准,进一步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推广和使用,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加快淘汰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通知》(京建材[2005]1095号)区(县)建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市政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市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和水污染防治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北京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现将禁止使用、销售和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产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设计、购买和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自2006年1月1日起,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一直在设计水龙头、卫生间系统、卫生间冲洗阀和淋浴器 违反规定的,由规划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购买和使用的水龙头、卫生间系统、卫生间冲洗阀、淋浴器等四类用水器具必须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的强制性规定 施工单位应按《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对未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用水器具进行复检,不得使用未按标准强制性规定检验合格的用水器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建筑工程特别是公共建筑用水器具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合同价格2%至4%的罚款;对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用水器具的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按资质签署不合格用水器具的监理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并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将上述违法企业记录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中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用水器具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的水嘴、座便器系统、座便器冲洗阀和淋浴器 相关生产企业应调整产品设计方案和生产线配置,加快技术进步,使企业产品性能指标达到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相关经销和寄售单位应彻底清除上述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 违反规定继续生产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产品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继续销售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产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市建材或消费品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发现市场销售的生活用水器具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在北京市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合格生活用水器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Iii .限期更换不符合公共建筑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本市各种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房屋或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所有经营、服务和公益的公共场所。在2006年6月底之前,更换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的水龙头、卫生间系统和卫生间冲洗阀 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节水器具使用的宣传和政策指导,督促上述单位更换节水器具 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安装和使用进行查处 第四,加强管理,确保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到位。经征求市政府领导同意,成立由市建委和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计委、市管委、质监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参加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使用的统筹协调和推广 区县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器具的使用和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节水管理和教育,增强全体职工和公民的节水意识,自觉执行“节约生活用水器具”标准,使用节约用水的生活用水器具,共同建设节约型社会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落实节水措施,努力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行政执法局,2005年11月16日(建设部)

标题:建设部转发北京节水通知 要求各地借鉴推广(全文)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52277.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