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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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华主持召开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十一五”规划》。10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谢振华主持召开第二十次常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十一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会议通知了国务院的任免,任命吴晓青同志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免去王继荣同志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职务 吴晓青副局长主管科技部和生态部,张立军副局长主管污染控制部、环境监察局和机构服务局 会议认为,“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巨大成就,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然而,环境法规建设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充实空白环保法规,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以履行国际环境条约,规范、制度化、法制化环保工作的有效管理模式,并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 为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门应加大立法经费投入,确保立法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重视立法前期的基础研究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立法专家库,充分利用不同的立法形式,综合运用各种立法方法,推进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立法 为了更好地完成立法工作目标,环保部门应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突出环保部门的政府职能,重视研究,提出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依靠环保专家等社会力量参与立法,同时保证法律研究经费 会议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在我国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止新项目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级审批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改革的形势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作用,更有效地防止新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 会议认为,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活动需要进一步规范,以保护公民和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申请与受理、评价与听证、审查与决定、时限要求和信息披露等内容,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便民高效。 (中国环境新闻记者徐琪)标题:《“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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