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供水经营权拟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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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内容,水价调整期不应少于两年。厦门将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城市供水的特许经营权 昨天,厦门市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厦门市园林管理局局长蔡解释了《厦门市城市供水用水组织(草案)》 蔡表示,目前,厦门市已经实施了供水企业改制,城市供水业务已经纳入市场化运作。有必要通过法规明确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此前的依据是1995年厦门市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厦门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文件。 草案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分步计量,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超额累进加价。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应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 草案还规定,新建房屋的供水设施将按照“户外水表、一户一表”的要求建设,尚未实施的原有房屋将逐步改造 草案要求城市供水企业需要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停止供水超过48小时,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草案明确了城市供水企业申请调价需要举行听证会,调价期不得少于两年 昨天的会议还听取了《厦门市统计规定(草案)》和《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将于今天下午结束 (东南快报记者冯伟)标题:厦门:供水经营权拟立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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