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本篇文章928字,读完约2分钟
公用事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马艳波蔡建生(仅代表作者的观点)最近,我们的市场接触到了几个公用事业的重组和融资项目。顾客提出了所有权或经营权是否转让的问题,他们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 由于概念和规则不明确,公用事业重组项目的运营效率大大降低 我想谈一谈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供相关人士参考,并建议在业内讨论。认清这些基本概念,将对我国公用事业改革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用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是指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对于产权转让项目,所有这些权利都将被转让 对于不转让产权的项目,这些权利可以分开。例如,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拥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或部分收益权,而(剩余)收益权和处置权将归所有者所有 公用事业经营权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 一种理解是,经营权是指资产的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的总和,是资产权益的组成部分。这种经营权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经营租赁 另一种理解是,经营权是指政府授予公用事业企业的特许权,这是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根据现行政策和规定,这一权利不能转让 但是不管是什么样的理解,在本质上,经营权是一种无形资产 在实际的项目运作中,是转移所有权,还是采取经营租赁或委托经营将取决于项目条件,尤其是政府的目标 如果政府的目标是振兴资产和提高公用事业的运营效率,最好是转移所有权(即tot)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经营租赁受无形资产摊销期等相关因素影响。租赁期不应超过10年,这更适合于以提高公用事业运营效率为主要目的的项目(这样,政府可以通过要求降低租金或租金现值来降低公共产品的价格) 委托经营模式没有融资目的 为了避免歧义,我们建议将“经营权转让”的流行说法更名为“经营租赁”,将“经营权”理解为特许权 当政府授予公用事业企业特许经营权时,如果项目有超额收益且有依据,可以收取一定的特许费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上,曾有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说法和做法,如承包经营,但效果都不太好,最终走上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改革之路 这种“经营权分离”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租赁权,但普通工业企业不涉及特许经营,因此不会引起歧义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大岳咨询公司)(中国水网)标题:公用事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53484.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上一篇: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国际借鉴
下一篇:海水淡化在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