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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公开征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技术评价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1-04-30 22:10: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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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制监督司[2004]11号《关于消毒产品中饮用水技术评价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提高饮用水消毒所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技术评价,我公司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中饮用水技术评价暂行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截止日期是2004年2月15日 联系人:程万秋电话:010-64047878-2221传真:010-64047878-2217;电子邮箱:盛万秋2003@126附件:消毒产品饮用水技术评价暂行规定2004年1月17日附件:消毒产品饮用水技术评价暂行规定1。范围本暂行规定用于消毒产品中饮用水的技术评价,明确消毒产品中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饮用水消毒产品可暂时分为以下几类:1.1消毒处理器,如电解消毒处理器和紫外线消毒处理器;1.2消毒剂发生器,如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等。1.3化学消毒剂2。规范性引用文件饮用水质量卫生规范饮用水分配设备和防护材料检验规范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饮用水质量处理器卫生安全和评价规范饮用水处理化学品-健康效果。(ansi /nsf 60-2000a)美国国家标准/nsf国际标准饮用水质量指南第二版(中文译文)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1月,人民卫生出版社3。卫生要求3.1当规定饮用水消毒产品的用量和用法时,处理后的水中指示微生物必须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 3.2使用饮用水消毒产品后,饮用水(包括进入饮用水的消毒剂及其他相关原料)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 3.3饮用水消毒产品消毒过程中形成的副产物数量不得超过《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限值要求 3.4饮用水消毒产品按规定剂量使用时,处理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要求 3.5使用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后,带入饮用水中的金属离子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法规规定限值的10% 待测金属离子包括砷、镉、铬、铅、银和汞 其他金属离子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6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带入饮用水的无机物应根据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确定,允许增加量一般不超过卫生标准规定限值的10% 3.7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使用后带入饮用水的有机物应根据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确定,允许增加量一般不超过卫生标准规定限值的10% 3.8直接使用矿物作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9当消毒产品带入饮用水的有害物质未在《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规定时,可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判断,允许增加量一般不应超过《卫生标准》规定限值的10% 3.10如果没有依据确定饮用水化学消毒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的允许限量,则应根据附录B确定饮用水中该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其允许附加值一般不应超过最大允许浓度的10%。 3.11当有害物质(包括金属离子、无机物、有机物等)时。)从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带入饮用水的,除消毒产品外,不得来自其他来源,允许增加量可酌情放宽,但不得超过卫生标准限值 具体允许增加量另行规定 3.12用于饮用水消毒的新产品和新材料应详细标识为金属污染物、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水的物理性质变化。 根据可能进入饮用水的消毒剂的最大剂量确定评估剂量 4.检验与评价4.1消毒处理器4.1.1总体性能测试的检验项目见附表1 4.1.2消毒效果检查(包括大型和小型消毒处理厂)参照附表2进行 4.1.3根据卫生部《饮用水卫生与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第3.3节,对接触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器部分进行浸泡试验 4.2消毒剂发生器4.2.1在消毒剂发生器出口取样检查,根据附录a表1中的评价剂量计算消毒剂可能带入生活饮用水的污染物量 4.2.2消毒效果检查按附表2进行 4.2.3如果消毒剂发生器(及其附件)与饮用水直接接触,接触部分应浸泡在《卫生部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第3.3节中 4.3化学消毒剂4.3.1化学消毒剂的检验和审查应包括消毒剂和进入饮用水的各种原料(包括酸化和活化原料),并按附表1进行整体性能试验。 4.3.2进入饮用水的化学消毒剂和各种原料按附录a表1中的“评价剂量”计算 4.3.3化学消毒剂应按附表2检验消毒效果 5.检验方法5.1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制备见附录a5.2。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检验方法应按照《饮用水检验标准》(2001)执行 锑和亚氯酸盐的检验方法仍可参照附录b中的方法进行 5.3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见附件三 附表1综合性能检测项目检验项目名称电解消毒处理器紫外线消毒处理器二氧化氯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剂新产品, 新技术新材料氯酸盐法颜色√ √ √ √浊度√气味和味道√肉眼可见√ √ pH值√铁√锰√砷√镉√8730√√8730√8730√8730 √√√√√√√√游离氯√ △ △ △ △二氧化氯△ √ △臭氧√△△△ICP鉴定△ △ △ △ △ △色谱/ 质谱鉴定△ △ △ △ √所需测量项目△选定测量项目附表2消毒效果检验项目项目名称电解消毒处理器紫外线消毒处理器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气发生器次氯酸钠发生器消毒剂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氯酸盐法总大肠菌群√ √ √余氯△ △ △二氧化氯√ √ △ △紫外线强度△ △臭氧√ △游离氯√ △其他(有效消毒成分)△△△△△△△△△△△描述:1。 消毒处理器按照产品说明书操作,设备正常运行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测试。 消毒剂发生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设备正常运行后,应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照说明书中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然后检测消毒效果 根据产品说明书稀释消毒剂以制备水样 2.细菌标记程序(1)向脱氯自来水中加入大肠杆菌,总大肠菌群加标量为n×100 ~ 2×1000/100毫升 (2)将装有标准菌水样的三角烧瓶放入恒温水浴(20℃)中,启动磁力搅拌器5min,使细菌在水中均匀分布 首先,取2份细菌标记的水样,计数活大肠菌群(阳性对照组) (3)水温恒定后,加入消毒剂,迅速搅拌均匀,从加入消毒剂开始计时,根据说明书中规定的接触时间吸收水样,并注入装有中和剂(如硫代硫酸钠)的无菌三角瓶中终止消毒 (4)取100毫升、10毫升和1毫升中和水样各两份,计数活大肠菌群。 (5)在不接种大肠杆菌的情况下,将相同批次培养基的两个平板用于测试,并且将它们在培养箱中培养(阳性对照组)。3.同时测量消毒成分和剂量,记录作用时间和水温 4.结果消毒水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2001)的要求。5.√表示所需项目,△表示所选项目附录A中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制备。1.样品采集见《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标准》附录a1部分。2.样品预处理2.1试剂/试剂。 所有实验用水都是纯水 2.2样品制备方法2.2.1次氯酸钙、漂白粉(次氯酸钙)、氯酸钠和亚氯酸钠在250毫升聚乙烯烧杯中按照所需样品溶液的10倍评估剂量和体积称重,用100毫升纯水溶解,并在通风柜中用硝酸[ρ20 = 1.42克/毫升]酸化

标题: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公开征求《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技术评价暂行规定》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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