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污水处理厂起纠纷 外商起诉长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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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 从事污水处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汇金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认为,长春市人民政府取消了其企业赖以生存的《长春汇金污水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导致其自身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此,长春市人民政府是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 排水企业欠款纠纷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与汇金公司通过招商引资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建设中外合作污水处理厂 长春排水公司与汇金公司于2000年3月签订了合作合同 同年7月14日,长春市政府颁布了《管理办法》,确定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支付渠道: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然后通过市财政局的专户支付给给排水公司,再由排水公司支付给合作公司。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事项:授予项目经营者建设和处理污水的权利,规定项目污水处理指标,污水处理费的优先支付和补缴安排,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授权长春城市排水公司与汇金公司合作成立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的合作企业 通过该项目,长春成功吸引了2.7亿元人民币,建成并运营了一座日污水处理能力为39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2000年底,项目投产后,合作经营正常 然而,自2002年中期以来,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的污水处理费,造成企业运营资金短缺,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自2003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向合作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合作企业累计污水处理费(截至今年10月底)达到约9700万元,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解决纠纷,汇金公司邀请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行调解。在今年5月28日的调解会上,汇金公司获悉,长春市政府已于今年2月28日废止了《管理办法》 汇金认为,《管理办法》是政府为支持污水处理企业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授权。废除《管理办法》就等于摧毁了合作公司成立和运作的基础。长春市政府单方面取消了《管理办法》,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力和利益。 今年8月21日,汇金公司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多次调解不成,问题处理不当。 希望长春市政府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为污水处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政策和法律环境 同时,汇金仍希望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和长春排水公司坦诚友好地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案 政府清理“固定收益”?长春市政府在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长春市政府认为,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废止长春市汇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长府发[2003]4号)的决定,是市政府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废止《管理办法》并不影响《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中外合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作,也不实际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长春市政府在答复中表示,“汇金公司与市排水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违反了风险共担、利益共担的原则,有大量的担保条款和固定的报告条款。这是一个“固定回报”项目,采用变相的外部融资和借款,这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并被国家禁止。 《管理办法》是应中外双方的要求,支持这一与法律相冲突的固定收益项目。" 根据政府规定,必须依法废止和撤销《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项目确保外商投资固定收益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的要求,《管理办法》是否属于应予清理、废止和撤销的范围? 对于汇金公司尚未收到的汇金字[2003]第4号决定,答复中的解释是,根据书面行政法规,该决定只发送给《办法》的原接收方,排水公司和合作企业均不是原接收方,因此不发送给汇金公司是不可避免的 长春市政府还认为,取消《管理办法》并不免除排水公司向汇金支付污水处理费,也不切断所谓的“资金链” 城市供水公司通常负责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根据上级规定和标准向用水户和居民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根据申请和需要分配给市排水公司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包括汇金项目,但不限于汇金项目 至于汇金的合伙人城市排水公司要求修改合同,变相解决“固定收益”的不合理条款,拒绝支付污水处理费,是合作企业双方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应由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与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无关。 记者注意到,长春市政府在答复中的措辞极其严厉,称“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非法倒卖污水处理项目的利润不仅是社会公德所禁止的,也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任何此类要求都不能得到市政府的支持和允许? 当污水处理厂面临停产危机时,《管理办法》是否支持固定收益?国办发[2002]43号通知,主要内容是要妥善处理项目,确保外商投资的固定回报,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协商?,和“妥善处理?涉及固定收益的外商投资项目 汇金公司认为,如果长春市政府根据通知试图废止《管理办法》,必须首先对固定收益做出解释 汇金的代表律师表示:“到目前为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还没有给出固定收益的准确定义。长春市政府不能确定这个项目是固定回报 如果市政府不能解释什么是固定收益并证明汇金项目是固定收益,那么取消《管理办法》的决定是错误的 ?因此,汇金认为,政府取消《管理办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给合作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在1998年国务院发布禁止批准新的固定收益项目的通知两年后,长春市政府发布了支持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 合作企业的设立已经经过法定程序,合作合同也已经政府批准,并由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如果合作项目涉及固定收益,如何审批?据惠金称,合作合同审批机构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官员在今年5月双方的调解会议上明确表示,合作项目没有固定回报,符合国家法律 该诉讼已由法院审理,正在等待判决 不过,汇金表示,预计到今年年底,由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资金将告罄,污水处理厂将面临停产危机 如果事态发展到这一阶段,我们将面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加剧和影响下游城市饮用水水源的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商业时报)问题的解决方案 政府清理“固定收益”?长春市政府在提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陈述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长春市政府认为,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废止长春市汇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长府发[2003]4号)的决定,是市政府在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废止《管理办法》并不影响《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中外合作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作,也不实际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长春市政府在答复中表示,“汇金公司与市排水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违反了风险共担、利益共担的原则,有大量的担保条款和固定的报告条款。这是一个“固定回报”项目,采用变相的外部融资和借款,这是为了规避中国法律,并被国家禁止。 《管理办法》是应中外双方的要求,支持这一与法律相冲突的固定收益项目。" 根据政府规定,必须依法废止和撤销《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项目确保外商投资固定收益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的要求,《管理办法》是否属于应予清理、废止和撤销的范围? 对于汇金公司尚未收到的汇金字[2003]第4号决定,答复中的解释是,根据书面行政法规,该决定只发送给《办法》的原接收方,排水公司和合作企业均不是原接收方,因此不发送给汇金公司是不可避免的 长春市政府还认为,取消《管理办法》并不免除排水公司向汇金支付污水处理费,也不切断所谓的“资金链” 城市供水公司通常负责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根据上级规定和标准向用水户和居民收取。上缴市财政后,根据申请和需要分配给市排水公司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包括汇金项目。标题:投资污水处理厂起纠纷 外商起诉长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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