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水污染事件年审:业界质疑官方对威立雅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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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兰州自来水“4·11”苯污染事件即将迎来一周年,但该事件仍挥之不去。
由于上述污染事件,5名兰州市民最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告上法庭,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也由于上述污染事件,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石化”)决定投资1亿多元修复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当时,兰州市政府对自来水污染事件进行了调查,并给出了原因:兰州威立雅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威立雅”)的3、4号自流沟在使用中被延长,沟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缝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上积累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造成输水体苯污染,导致当地自来水中苯超标。
对此,兰州石化公司对外宣传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兰州石化公司确实决定投资1亿多元治理兰州水污染,这是中央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局域网石化公司认为自己是2014年4月11日自来水中苯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他说。
截至本文发表之时,威立雅中国尚未对《中国商报》的一封信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做出任何解释或官方回应。
谁在撒谎?
“我们不确定兰州市饮用水安全后是否会有任何问题。也许明天就没有自来水了。”当记者在兰州采访时,许多市民表达了以上观点。
至于兰州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担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兰州环保部门官员表示,居民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兰州市在饮用水安全方面经常存在问题。然而,兰州市所有与水相关的部门正在努力确保2014年4月份自来水中苯超标等事件不再发生。我希望兰州市民能对水务部门和政府监管部门重拾信心。
“与兰州水污染控制相比,兰州市民恢复对威立雅的信心是非常必要的。”上述环保部门官员表示,2015年3月4日,在全国两会期间,兰州居民集中反映兰州市当地自来水的异味,怀疑自来水受到污染。然而,经过兰州卫生部门的持续监测,结论是兰州的自来水没有问题,水质安全达标。
“类似的市民普遍发现水质异常,政府部门都认为水质符合标准,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多次了。”这位官员说,特别是在2014年,水安全问题非常突出。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3月,兰州自来水有异味。随后,中国科学院环境生态研究所公布了调查结果,结果显示,由于北方冬季天气寒冷,水面冻结,藻类和植物枯叶冻结,通过土层变化的反应释放出异味。三月,天气转暖,冰雪融化,气味随水流流入河中,导致自来水有异味,但自来水水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然而,话音未落。4月11日,兰州威立雅突然表示,工厂水和自流沟水样中的苯含量超标,兰州市地表的矿泉水被抢,空,市民对兰州的水安全产生了严重怀疑。
最终政府调查结果显示,由于兰州威立雅自流沟的延长使用,以及兰州石化公司历史上积累的地下含油污水不断渗入自流沟,造成水体苯污染,导致当地自来水中苯超标。
从目前已公布的治理结果来看,国有企业兰石化已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除了相关责任人正在接受治理外,兰石化还投入了1亿多元用于消除兰州市饮用水安全隐患。然而,兰州威立雅,负责兰州市自来水的安全和供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除了处理责任人。
青睐外国投资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已近一周年,但由该事件引发的民事诉讼才刚刚开始。
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含苯超标后,王玮、文君等5名市民在兰州对威立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赔偿因兰州自来水含苯超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然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均拒绝接受起诉材料。
历经波折,直到2015年2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多方上诉和最高法院的关注下,才正式立案。
“立案非常困难,这表明兰州市官员对自来水安全表现出非常严重的漠视。”一位深深卷入此案的当地环保人士告诉记者,兰州威立雅,一家合资公司,是这起公民诉讼的主体,尤其不明白为什么法院还要与外资对话。
作为回应,本报于2015年3月26日向威立雅中国发送了一封关于如何确保兰州饮用水安全的公函。截至发布时,另一方尚未做出任何回应。
然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人士在电话采访中表示,兰州威立雅是一家合资企业,威立雅仅持有45%的股份,而55%的大股东是兰州SASAC。他建议本报致函兰州SASAC,询问相关信息。
随后,记者致电兰州SASAC宣传部部长吴贵学,表示需要得到兰州市对外宣传办公室的批准,才能做出相应的回复。最后,在兰州市宣传办的协调下,兰州市SASAC致函本报,简要说明了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并表示兰州市SASAC还没有收到威立雅未来将退出兰州水务的消息。对于如何督促威立雅确保兰州的饮用水安全,兰州SASAC也只字未提。
水务专家李志辉表示,尽管兰州SASAC的持股比例高于威立雅,但后者对威立雅在兰州的运营和发展方向拥有否决权。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威立雅。
"威立雅未能解释不仅是一个疏忽,也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行为."李志辉还表示,虽然兰州石化公司不能因为兰州自来水中的苯超标而受到指责,但根本原因是威立雅已经超过了紫柳沟的服务期限。如果威立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隐患,就不会出现后续的苯超标。
一些当地法律专业人士表示,自来水厂直接负责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有义务确保向居民提供合格的自来水。因此,无论是什么原因,自来水厂向居民供应的不合格自来水都是对消费者安全保护权的侵犯,居民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兰州模式”之争
虽然兰州威立雅公司的持股比例高于其他公司,兰州SASAC拥有55%的股权优势,但在李志辉看来,兰州SASAC是“控股而非控股”,具体操作仍由威立雅决定。
李志辉表示,威立雅在2007年以17.1亿元的价格收购了兰州供水集团45%的股份。兰州市政府对此次收购很满意,因为根据前兰州供水集团的净资产,45%的股份只有4.27亿元,17.1亿元的溢价实在太诱人了。
结果,在17.1亿元的资金中,1.1亿元的员工安置费转换股留在兰州威立雅,6亿元的国有股被政府拿走,剩下的10亿元转换成资本公积金和营运投资。
李志辉指出,威立雅中国在当时的采购合同中有“伏笔”。例如,它规定了水价上涨的公式。根据这个公式,兰州的水价将随着兰州的物价和收入水平而上涨。根据这一条款,兰州的水价必须上涨。此外,威立雅对兰州威立雅拥有否决权,并写入公司章程。换句话说,威立雅是合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事实也证明,威立雅的高溢价收购始于赚钱的目标。在参与的第二年,威立雅迫不及待地提出提价计划,申请提价49%,开启了兰州提价时代。
2009年7月,兰州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时,曾有代表提出了解成本上涨的结构,但兰州威立雅公司拒绝提供。兰州大学教授何文生当时表示,威立雅是兰州唯一的供水公司。如果它不提供数据,外部世界就不会知道真正的成本。
那么,兰州威立雅的利润是否意味着拥有55%股份的兰州SASAC也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兰州SASAC对此没有回应。
根据李志辉的分析,外界很难知道威立雅自来水的生产成本,因为威立雅在兰州的主要运营商是威立雅公司。因此,成本不透明的公司不能谈论利润。
事实也支持李志辉的观点。甘肃省物价局审核了兰州威立雅公司上报的财务数据后,将2008年上报的供水成本从3.46亿元下调至3.4298亿元,将上报的总成本从4.096亿元下调至3.611亿元,审计了4856.2万元。
一些不愿透露姓名的供水系统高级从业人员指出,虽然威立雅在兰州开创了“兰州模式”,但这种完全忽视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公私合作模式是一个彻底的失败。兰州市自来水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当地政府涉嫌不作为,将本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水安全问题交给合资公司进行控制,最终使其充满缺陷。
标题:兰州水污染事件年审:业界质疑官方对威立雅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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