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国水务签署了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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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ST国家代码:p 2010-021
黑龙江中国水资源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两家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责。
黑龙江中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批准收购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的股权,并于2010年3月22日股东大会上批准(详见公司2010年3月5日和3月24日公告)。涿州中科郭毅供水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的收购均为国有股权,相关手续按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市后,于2010年8月12日分别以4465万元的总价款收购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3485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的股权。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0年8月12日,公司与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4241.7万元收购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95%的股权。
1.合同双方:
转让方: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中国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移目标:
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95%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甲方将以人民币4241.7万元将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4.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转让价格的20%作为一次性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未能获得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受让方资格将被取消,次高报价者将被认定为受让方。等等。
(3)自收到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若目标企业或乙方未能偿还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部贷款本息, 乙方未能取消甲方为目标企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提供的全部担保,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无需征得受让方同意终止项目并重新上市交易。
(4)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重新列出项目进行交易。
(5)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标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公司已支付定金840.8万元,购买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95%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将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2010年8月12日,本公司与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人民币222.3万元收购涿州中科郭毅供水有限公司5%的股权。
1.合同双方:
转让方: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中国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移目标:
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5%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招标的结果,甲方将以人民币222.35万元将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4.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转让价格的20%作为一次性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乙方在与甲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自然日内未能获得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受让方将被取消资格,次高报价者视为受让方。等等。
(3)自收到涿州市人民政府或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函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若目标企业或乙方未能偿还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全部贷款本息, 乙方未能取消甲方为目标企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行提供的全部担保,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无需征得受让方同意终止项目并重新上市交易。
(4)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重新列出项目进行交易。
(5)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标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公司已支付定金44.64万元购买涿州中科郭毅水务有限公司5%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将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2010年8月12日,公司与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人民币1886万元收购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的股权。
1.合同双方:
转让方: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黑龙江中国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转移目标:
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股权
3.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上市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1886万元转让给乙方。
4.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格的20%作为一次性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转让价款,如果延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重新列出项目进行交易。
(3)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转让标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目前,公司已支付定金377.2万元购买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的股权,剩余转让价款将在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2010年8月12日,公司与北京中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六名自然人股东、、徐杨、李永定、车、吴霞签订了投资转让协议。(以上六名自然人股东与公司无关联。)
1.合同双方:
转让方:、、徐杨、李永定、车、吴霞
受让方:黑龙江中国水务有限公司
2.转移目标:
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拥有39%的股权。其中,转让23%股权,转让7%股权,徐杨转让4%股权,李永定转让3%股权,车转让1%股权,吴霞转让1%股权。
3.转让价格:
李开明将其23%的股权以人民币943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庞博将其7%的股权以人民币287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徐杨将其4%的股权以人民币164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李永定将其3%的股权以人民币123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车以人民币41万元将其1%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吴霞以人民币41万元将其1%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4.违约责任
如果受让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支付的,除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外,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本公司将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述自然人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上述涿州中科郭毅供水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北京中科郭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的购买价格合计为7950万元。公司将首先投资自有资金,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且募集资金到位后,替换非公开发行。
我在此宣布!
黑龙江中国水务有限公司
2010年8月16日
标题:黑龙江中国水务签署了两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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