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宏成水务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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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一、重要内容提示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2.本次会议没有提交新的提案进行表决。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江西鸿成水务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31日上午9: 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现场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9000万股(全体股东均为非流通股股东),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29%。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先生主持。会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保荐代表人许先生、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乐先生也应邀出席会议。三。提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1 .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监事会2004年工作报告已经审议通过。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本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已审核通过。2004年度报告的全文可以在www.sse.com.cn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找到。有关2004年度报告的摘要,请参阅2005年4月9日的《上海证券报》。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公司2004年财务决算和2005年财务预算报告已经审核通过。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公司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审核通过。经钟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4年实现利润总额38,282,217.65元,净利润25,504,091.14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法定公益金后,股东可获得的利润为21,678,477.47元。公司200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4年底公司总股本1.4亿股为基础,每股分配现金股利1400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7678477.47元结转下年。公司不把公积金转换成股本。其中,9,000万股获得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审议通过《关于2005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及薪酬重新聘任钟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其中,同意8901.24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订版)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找到。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审议通过关于郑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其中,9,000万股获得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郑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9,000万股获得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审议通过关于吴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增加石忠良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江西宏成水业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核通过。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独立董事2004年工作报告经审议通过。其中,9,000万股获得通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1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万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四.律师见证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乐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集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律师法律意见书全文见www.sse.com.cn上交所网站)。五、现将参考文件目录1、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与会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3、律师法律意见4、会议纪要于2005年5月31日公告江西鸿成水务有限公司董事会(资料来源:上海证券报)
标题:关于江西宏成水务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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