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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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颁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序
该标准完全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中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年* * * * * * *。
本标准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 * * * * * * * * * * * * * *。
引用词语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防治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臭气污染,提高北京市空燃气的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污水处理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运营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锅炉、垃圾焚烧炉、沼气发电机组、沼气鼓风机等燃烧设施以及其他不直接用于污水、污泥收集、储存、运输或处理处置的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者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气体中氨的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
Gb/t 14675 空气体质量中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法臭气袋法
Gb/t 14678 空气相色谱法测定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基二硫醚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体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533环境空气体和废气中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体氨-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测定
Hj 604环境空气体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囊法
Hj 819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控技术导则总则
Hj 978《水处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放技术规范》
Hj 1083污水处理装置水处理自我监控技术指南
Hj 2038《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t 55《空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环境空气体质量人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Db11/ 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中心城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城区和郊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乡镇污水处理厂。
3.2
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
本标准实施前,城市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
3.3
一个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将被建造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
3.4
气味浓度
使用无嗅空气体连续稀释气味样品至嗅探器阈值的稀释时间。
3.5
通风管高度
从排气管(或其主要建筑结构)所在的地面到排气管出口的高度。
3.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在标准条件下(温度273 k,压力101325 pa),排气管中每立方米干燥废气中包含的空气污染物质量,单位为mg/m3。
本标准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排气管道中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在任何一小时内不得超过的值。
3.7
空气污染物排放率
任何一小时内排气管在某一高度排放的污染物质量,单位为千克/小时..
本标准规定的空气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率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质量在任何一小时内不得超过的数值。
3.8
无组织排放
空气污染物不经排气管不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参考点的浓度限值
在标准状态下(温度273 k,压力101325 pa),监测点空气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根据hj/t 55测定)在任何一小时内不得超过mg/m3。
3.10
工厂边界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法律边界。如果不能确定边界,则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占地边界。
3.11
设施边界空气污染物的参考点
根据hj/t 55中确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规律,当监测采样点因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布置时,监测采样点也可以位于污水处理厂内靠近厂界的位置。
3.12
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
使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响应的除甲烷之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通过碳的质量浓度来测量。
3.13
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装置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城市污水的设备和设施的总名称一般包括:进水格栅、提升泵房、沉砂池、一沉池、生化池、二沉池、膜池等。
3.14
污泥处理设施的污泥处理装置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备和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浓缩(调理)、脱水、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堆肥、干燥等设施。
4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自20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排气管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运行和管理要求
4.4.1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和设施,应采取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如果二沉池不能密封,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收集和处理当地废气,以防止恶臭污染,并确保达标排放。
4.4.2污泥和格栅渣的装卸、运输、储存和处理应在封闭的空室内进行,污泥运输时应采取封闭措施;溢出的污泥应及时清理。
4.4.3在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密闭收集废气的车间或构筑物的门、窗和检查口应关闭,不得随意开启。
4.4.4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异常工况、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废气污染物监测的台帐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三年。
4.4.5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应符合hj 203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4.5其他规定
4.5.1通气管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出于安全考虑或特殊工艺要求除外),具体高度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5.2当排气管高度在表1所列的两个排气管高度之间时,最大允许排放率应采用插值法计算。插值方法的计算公式见附件一。排气孔高度小于15 m,空气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排气孔排放限值的50%,排放率限值为外推方法计算的50%。外推方法的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5监控
5.1一般要求
5.1.1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819、hj 978、hj 1083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制定监测计划,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5.1.2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db11/ 1195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gb/t 16157、hj/t 397和db11/t 1484规定的采样条件。
5.2监测取样和分析方法
5.2.1排气管内空气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732、db11/t 1484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采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5.2.2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的空气污染物采样应按照hj/t 55、hj/t 194等国家有关采样分析方法的规定进行。
5.2.3厂区甲烷监测点应设在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等处。,监测点应设置在最高浓度点。
5.2.4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空气污染物浓度按表3所列方法标准确定。本标准颁布实施后,表3所列污染物,如果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或北京地方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且方法适用范围相同,则也适用于本标准中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6实施和监督
6.1本标准在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下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都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将现场采样和监测结果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和管理措施的依据。
标题:北京:《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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