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企资讯网”是一个为企业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的综合类网站 致力于中国中小领域的网络技术服务网站,是以资讯为基础,商务为平台,金融为支撑,企业信息化服务为核心的企业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展会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28 18:38:03阅读:

本篇文章2017字,读完约5分钟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系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本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建设项目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生态系统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的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系统,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章节或者说明。

规划环境影响章节或说明应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提交规划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未写环境影响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其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和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提交专项规划草案审批前,向专项规划批准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本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分析、预测和评估实施计划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提交规划草案审批前,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必须保密。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送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是否采纳意见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和作出决定前,应当首先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考试小组应当提出书面考试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评审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评审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的结论和评审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说明采纳环境影响报告的结论和评审意见的情况;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审批时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规划实施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审批机关;如果发现明显的不良环境影响,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标题:《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全文

地址:http://www.mp3xiazai.com/mqzh/22250.html

免责声明:名企网汇集了全球知名企业的最新资讯,本站的部分内容以及文章引用的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名企资讯网小编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