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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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的内部组织和主要职责:
(1)办公厅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3)综合处
(4)法规与标准部
(5)行政系统和人事部门
(6)技术和财政部
(七)自然生态保护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8)水生态与环境部
(9)海洋生态环境部
(10)大气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的部门。
(12)土壤生态与环境部
(十三)固体废物和化学品部
(14)核设施安全监管部
(15)核电安全监督部
(16)辐射源安全监管部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部门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部门
(19)生态环境执法局
(20)国际合作部
(二十一)宣传教育部门
机关党委。负责北京市机关、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休干部。
生态和环境部有478名行政人员(包括两个委员会的4名工作人员、援助组织的2名流动工作人员和10名退休干部)。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级领导职务78个(其中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保监察员8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务1名)。
核设施安全监督部、核电安全监督部和辐射源安全监督部不仅是生态和环境部的内部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部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部、核电安全监管部、辐射源安全监管部主任可以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义。
生态与环境部机构:
生态环境部下属的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地区监察局负责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6个监察局有240名行政人员,除了各部委和机构的行政人员总数之外,还单独列出了这些人员。每个监察局设一名局长、两名副局长和一名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员,共设24个司级领导岗位。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和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以生态环境部为主体的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准备事项另行规定。
每个机构的主要职责
办公室
主要职责
负责政务的综合协调、监督和检查。组织和协调部门的日常工作以及部门领导和总工程师的公务活动。制定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对部领导和部长的职责负责。负责信息、文件、密码、印章、保密信息、保密、安全、安保、消防、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和信息化的管理。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会议,审查和指导部委领导参加的专业会议计划,起草综合会议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报告和讲话。审查重要文件、公告和文件。组织协调综合研究和重大专项研究。组织政府信息、政府监管、政府机关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等专题报告。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的相关工作。
内部组织
根据上述职责,共有7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办公室的综合事务和电报协调工作,承担部机关会议的计划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
2 .部长办公室(总值班室)(以下简称部长办公室)。承担值班、拜访官方联系人、部门领导秘书、组织协调部门领导和总工程师的公务活动、重要会议活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常务会议、部门领导会议、部长专题会议等工作。,并起草会议纪要,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3.秘书档案室(保密室)(简称档案室)。负责管理部内信息、文件、密码和印章的使用、保密和保密。
4.政务公开和信息管理办公室(简称信息办)。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政务信息公开、政务大厅协调管理、部委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公文远程传输和使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等工作。
5.研究室。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材料,审查重要文件和讲话材料,开展重大专项调查。
6 .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承担对省厅政务的监督。
7.信访办公室(安全办公室)(简称信访办公室)。承办省厅来信来访,办理建议和提案,安全、消防、反恐、反间谍,省厅印章刻制,工作证和车辆牌照管理,集中后勤联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主要职责
党政同责、一岗两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员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督察员负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检验员报告的审核、总结和报告。负责检验结果和问题线索的交接和后续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整改调度和抽查。集中管理涉及党委和政府的审批限制、面试和其他相关事宜。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联系集中控制下的地区监察局。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内部组织
根据上述职责,有三个机构。
1.办公厅。承担内外部信息的综合事务和协调,承担监督宣传、人事数据库管理、区域监督机构集中联系、地方监督工作指导,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一号督察。承担日常监管和“回望”相关工作,承担监管法律法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制定、监管整改安排和抽查工作。
3.二级督察。承担与稽察特派员相关的工作,承担审批限制、面谈等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地方稽察特派员的问责结果进行审核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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