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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国中水务污水厂被政府强制接管背后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30 11:08:02阅读:

本篇文章2330字,读完约6分钟

4月21日,郭忠水务宣布,2020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府接管第四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函”,其中提到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于2002年11月被郭忠水务中标。近年来,污水处理厂运行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出水每年都超标。在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多次监督和帮助下,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的整改效果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呈现出恶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秦皇岛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运行安全,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目前的情况,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表市政府于4月20日24:00开始接管第四污水处理厂。

1.郭忠自来水公司下属的一家污水处理厂被强行接管

4月21日,郭忠水务宣布,2020年4月19日,公司收到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该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来信。公告原文如下:

2.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被罚款1300万元

早在2015年,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被罚款近1300万元。

2015年7月31日,根据中国国家水务公司的公告,2015年7月29日,中国国家水务公司的子公司中国国家(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收到秦皇岛市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秦欢费字[2015]第008号)。根据监测报告《市环保(蜀)字[2015]第040号》,秦皇岛市环保局对秦皇岛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出水水质超过了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环保局决定对秦皇岛公司处以1299.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秦皇岛市环保局2015年第二季度发布的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秦皇岛公司总磷、总氮、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等指标超标,总磷和总氮分别超标6.7倍和1.4倍。

据报道,在2013年至2015年的两年间,秦皇岛公司每年都因其过量排放而被环保部门点名。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污水处理厂国有控股企业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公司废水排放中的总磷、氨氮等多项指标均超标。其中,2014年第一季度总磷超标2.3倍。2013年第四季度,总氮超过0.2倍,总磷超过0.6倍。

根据公告,秦皇岛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府于2003年2月10日签订了《秦皇岛港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秦皇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12万m2/天,进水水质codcr≤350mg/l,氨氮≤ 28 mg/L..

关于秦皇岛公司超标排放的处罚,郭忠水务在公告中表示,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是进水水量超负荷,进水水质恶化,进水水质远远超过设计标准。

郭忠水务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曾告诉国家商报,秦皇岛公司(第四污水处理厂)负责秦皇岛港地区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是生活污水。自2015年以来,秦皇岛公司相关部门发现进水超标,这绝对不是普通居民用水的标准。人们怀疑工业用户偷了下水道。住宅污水处理设备仅适用于住宅污水处理。与工业污水处理相比,在价格、工程和标准上存在差异。

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秦皇岛公司相关部门每月应向秦皇岛市政府提交水质监测报告,均显示秦皇岛公司进水水质严重超标,公司多次反映,但未得到很好解决。

“当我们与市政府签署协议时,有一个豁免条款,如果水超过标准,它可以被豁免。”上述国家水务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罚款,我们也会向有关部门索赔。”

3.罚款1000万后,它被强行接管,专家企业有话要说

罚款1300万元和郭忠水厂秦皇岛污水处理厂被政府强行接管的消息很快引起了业内的激烈讨论。很多业内人士表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口也是其他企业的出水口,过量取水造成的出水不达标。罚款是最高条款;污水处理厂经营者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因过量取水导致超标而受到处罚是不合理的...

那么,政府接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是否合理,因为它超出标准?我们应该如何划分进水超标和出水超标的责任?对于污水处理厂的经营者,我们应该如何避免水质超标的问题?如果污水处理厂经营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过度流入导致过度流出,企业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水网采访了景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国强和一家未具名的污水处理厂经营者(以下简称“甲”)。

强制接管合适吗?

鉴于郭忠自来水公司因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而被政府强行接管,陈国强表示,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政府接管污水处理厂的原因。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污水处理厂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包括取消特许经营权。政府应该不止一次临时接管。

甲方认为,当污水处理厂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接管条件时,可以强行接管。一般来说,当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环境不良影响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会触发法定接管条件。本案披露的超额排水率较低,明显不符合法定接管条件。至于约定的收购,暂时无法判断,因为没有提供合同细节。因此,收购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如何区分进水和出水超标的责任?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敬霞律师在参加e20组织的主题沙龙时曾表示,环保部门对出水超标进行行政处罚与进出超标要分开看。一方面,环保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是看结果,只有出水超标了,就会依照环保法规对污水厂进行处罚,这是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但是,另一方面,对于进水超标,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或ppp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实施机构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进水指标的水,如果项目公司可证明确实是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并因此受罚,实施机构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对项目公司遭受的处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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