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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8-31 10:5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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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小企业临时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 控制和应对COVID-19中的肺炎,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的困难,促进业务和生产的有序恢复,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通知,对于2020年1月25日到期的中小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到期的中小企业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暂缓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期长、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追加延期安排。

《通知》强调,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湖北配备特殊的信贷规模,实行优惠的内部资本转移定价,力争到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根据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通线下、网上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迟申请还本付息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期回复。应对临时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项统计和密切监测。

根据通知,将从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暂时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应因流行因素降低贷款风险分类,也不应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全文如下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临时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豹建发[2020]6号

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预防、控制和应对COVID-19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困难,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和生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 对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贷款,将给予临时延期还本付息。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到期的中小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疫情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和贷款展期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延期还款安排。最高还款日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期长、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追加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和担保人协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的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企业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况和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一定期限的延期支付利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不计罚息。递延利息的具体还款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湖北的特殊安排

湖北省各类企业均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湖北配备特殊的信贷规模,实行优惠的内部资本转移定价,力争到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企业新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尽快发放贷款。要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尽职豁免等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和“首贷率”的比重。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新的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新的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V.实施要求

完成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满足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需求,开通线下和网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申请延期还本付息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期回复。

明确的支持优先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情况,调整和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早期运行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专项统计,密切监控临时延期还本付息贷款,及时应对贷款期内业务经营的重大变化。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式的应用,促进信息共享的共同防御。一旦发现欺诈等非法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报告纪律措施(如信用报告和诉讼)有效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

六.相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暂时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流行因素降低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贷款、长期贷款、再融资、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以保持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合理和充裕,并维持银行负债的稳定延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标题: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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