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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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蔡健[2017]638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5日
披露方法:主动披露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与恢复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基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9年修订)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令第4号,2019年修订),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蔡健[2017]638号),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监督管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生产矿山和有责任人的闭坑矿山。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采矿权人根据满足实际需要的原则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估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的废弃成本,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计入生产成本的基金。
第四条自治区内未设立基金账户的矿山,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单独核算项目,以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分别存放。
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计算基金提取金额。资金提取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足。基金提取金额超过本办法规定金额的,可在下一年度基金提取时扣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各盟市应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担保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蔡健[2017]638号)的要求,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担保在一个月内归还。
对失去责任主体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
第七条基金按照“采矿权人所有、属地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资金的提供
第八条基金按年度提取,年度基金提取额根据采矿应计基数、露天开采影响系数、地下开采影响系数、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区域影响系数、煤矿价格影响系数和上一年度实际矿石产量综合确定。其计算公式见附件。矿产基础和各种影响系数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建矿山建设期间不得提供资金,但矿山建设项目、地形地貌破坏等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除外。应同时执行,项目的核定费用可由后期提取的资金抵消。
正式生产一年后,根据正式生产年度的实际矿石产量和基本建设期的矿石产量计提基金,并根据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实际矿石产量计提基金。
采矿权人应当在闭坑前一年足额提取资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土地复垦和管护项目。
第十条采矿权人当年提取的资金和以前年度的节约资金低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成本的,应当以本年度的实际成本作为补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任务完成后,年度结余资金可在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完成年度或以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后,基金账户金额达到年度部署保护和土地复垦项目估算成本的1.5倍以上。经采矿权人申请并经盟市自然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基金可延期或在下一年度不再提。
第十二条同一矿山同时涉及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当空的位置不重叠时,按照不同的开采系数提取资金,当空的位置重叠时,采用“高”的原则。如果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的矿产资源,且空的位置不重叠,则应根据不同的矿产系数计提资金。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变更采矿方法、采矿规模、采矿范围、开采矿产等。,这将影响基金提取额的计算,应当重新计算提取基金。
采矿权转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主要责任,同时设立基金账户,并按照本办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由采矿权人独立使用,并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因采矿权人的采矿活动,发生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的预防、恢复和动态监测费用;
(二)矿区土地复垦支出;
(三)矿山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和保护支出;
(四)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治理工程的勘察、设计、竣工验收;
(五)其他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有关的方面。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治理工程不能按资金定额确定,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第十六条鼓励盟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邻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过程中统筹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实行联合管理。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关闭前完成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人申请闭坑时,应经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格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继续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已经提取的资金中拨付,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足,矿山企业无法补足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支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应当实行信息公示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年度治理计划,包括上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已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采矿权名单的,其年度管理计划按绿色矿山公示制度执行,不再单独公示。
采矿权人的资金提取和使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纳入采矿权人勘查和采矿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和公布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中提到的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及时对采矿权人进行“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和基金绩效的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矿山“三废”处理和污染物处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县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管理主体,盟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监管主体。
县级和盟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情况、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计划和资金提取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做出规定;逾期不交的,罚款3万元。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计划开展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的,应当列入异常采矿权人名单或者严重违法违规承诺名单,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延期、变更或者注销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拒绝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其违法信息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中国信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和部门实施联合处罚提供信息,并可指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就其生态环境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七条采矿权人难以履行、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履行又拒不整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向公众公布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和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储存的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前发布的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各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基金的管理办法,创新基金管理方式。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基金提取系数法
附件:资金计提的计算方法
年度资金提取额=采矿应计基数×露天开采影响系数(或地下开采影响系数)×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区域影响系数×煤矿价格影响系数(开采矿产为煤炭时增加的)×上年矿石产量
注:计提的资金不能低于矿山企业所需的实际成本。
一、基金计提的影响系数见下表
注:煤矿价格影响系数是指基金用于计算煤矿固体能源矿产附加价格影响系数时的煤矿矿坑价格。
土地复垦难度的影响系数应根据采矿影响范围内受损土地类型的比例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计算方法举例
例如,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煤矿的总可采矿石量为6000万吨,矿坑价格为400元。2018年,矿石产量为120万吨。采矿方法为露天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开采,受损土地面积为5km2。受损土地(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规划,受损面积与规划受损面积之和)分别为草地2.5km2、林地1.5km2和耕地1km2。
2019年提取资金额度的计算方法为:5.5元/吨(固体能源开采权责发生制)×2.0(自上而下的水平分层)×[(2.5(草地)/5)×1.0+(1.5(林地)/5)×1.2+(1(耕地)/5) × 1.4
标题:三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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