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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附文件原文)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5 12:0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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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显著提高和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城市供水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量建筑需要采用加压二次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运行维护责任不到位。因此,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律保护。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进行了规范,并授权政府制定具体的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供水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民生的改善和城市供水的整体安全。《湖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相对原则,本着广泛关注民生、践行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细化条例的立法宗旨,建立权责明确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机制, 管理专业知识和监督到位,我们努力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并获得通过。

二.解读《办法》的四大亮点

一是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得到完善。《办法》明确规定,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和用水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治安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是规范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为充分发挥规划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的调控作用,《办法》规定,在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中应合理安排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的集中储压调节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为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健康和安全要求,加强对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控制,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质量,《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义务同时审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

三是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管理。鉴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困难,《办法》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二次供水设施,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措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的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其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供水单位的运行成本,由城市供水价格统一补偿。

四是加强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一、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二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清洁消毒和水质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制定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的岗位标准;第四,明确了城市供水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方面的监管职责,建立了定期检查和异常水质报告制度。

附在原保单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

《湖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2019年2月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二次供水和用水活动,保障二次供水的质量、压力、数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水质监测。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口到终端用户计量结算水表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压力容器、消毒设备、供水管道、安全设施、水质监测和二次供水远程监控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和用水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卫生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成本核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治安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或者停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二次供水设施,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储压调节设施的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匀,促进节能降耗。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对水压或需水量超过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两个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同步审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并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和《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质量。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成员应当包括供水单位。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二次供水建设文件资料,并确保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标题:《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附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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