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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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理顺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构筑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机制。
——强化履职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加强统筹协调。与地方机构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衔接协调,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插手具体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2.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盟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等职能上交至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3.明确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国土资源开发、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二)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调整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行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提名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正职和副职领导及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会同盟市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盟市党委意见后,提交盟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正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正职提请盟行政公署任免;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盟市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
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盟市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听取所在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意见后任免,主要领导任免应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备案。
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等)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各盟市根据实际确定。
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关心生态环境部门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干部交流使用。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上收盟市、旗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通过跨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督察。配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领导和负责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负责人,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设机构建设。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经自治区政府授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3.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任免;主要负责人任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自治区及驻盟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做好有关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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