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提标 终点还在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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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月1日起,《浙江省城市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指导了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在业内的巨大争议中,污水处理厂的准四级招标在局部地区仍在继续。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颁布才30年。在此期间,鉴于水环境治理的形势和需求,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经历了从综合排放标准到工业排放标准、从国家标准到地方标准的快速发展过程。总体而言,污染物控制指标不断提高,要求也不断严格。相关阅读:政策加持,新一轮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正在路上
因此,它已成为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发展的关键词。这个过程有得有失,充满了争论和争议。其背后是污水排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水环境安全之间的平衡,是治理目标、技术可及性和经济合理性之间的博弈;同时,在污水处理和水环境领域,在理念、策略、路径和方法上建立共识,走向科学与理性,也是我们的必然之路。
从综合排放标准到行业标准,引领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规模化建设
在我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初期,采用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根据污水的去向实施不同级别的排放标准。第一个是gb8978-88版本,然后经过了修订,gb8978-96版本已经发布。
同时,当时建设部还颁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对bod、cod和ss提出了要求,但对氮、磷和卫生指标没有要求。
Gb8978-96对氨氮和磷酸盐提出了控制要求,促使相当多的污水处理厂去除氮和磷,污染物控制开始考虑去除有机和无机养分。
但是,由于本标准的大部分指标都是针对工业废水的,所以对城市废水的针对性不强。为此,当时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提出了总氮的要求,调整了氨氮和磷的要求,明确提出了卫生指标。作为第一个行业标准,它一直沿用至今。标准分为四个级别,在实践中,第一个B级标准主要是执行。
本次招标推动了我污水处理厂从二级常规生物处理发展到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二级强化处理工艺。与此同时,我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始迎来大发展阶段,并迅速成为我国减少水污染物的主力军。
太湖一级甲等招标带动了水处理行业各方面的巨大进步
当时,2002年版国家标准设定了相对先进的一级标准A,但明确了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城市景观水和一般回用水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流湖泊时,应执行一级标准A。
因此,自2005年环保主管部门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招标要求为甲级后,一度成为业界争议的话题之一。许多专家认为,如果回收配套措施跟不上,将标有甲级的水排入河流是巨大的投资浪费。
在2005年和2006年,当时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并作出了一个公告,其中明确指出,为了防止水域的富营养化,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到封闭和半封闭的水域,如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湖泊和水库,一级标准的标准应执行。
当时的争议不仅在于一级标准(即再生水水质基本要求的过渡标准)的认定,还包括悬浮物、氮磷控制指标的设定和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特别是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中含有大量混合工业废水的情况下,直接实施甲级作为评价标准是合理的,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但后来,在2007年5月,无锡供水危机和太湖流域蓝藻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竞标势不可挡。从太湖流域开始,甲级已成为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最常用的技术标准。
到目前为止,围绕A级的争议仍然存在,主要集中在“成本绩效”问题上:在指标改善有限的背后,原来的工艺被彻底改造,或更昂贵的工艺(mbr),大量化学品的使用,以及运营成本的大幅增加。然而,对于巨大的经济成本能带来多少污染减少以及对水的改善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没有坚实的调查和研究基础;同时,可能会挤出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中管网、污泥等薄弱环节的投资,进一步延缓“补课”进程。
随着甲级标准的提高,二级强化三级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鉴于脱氮除磷的困难,针对生活污水的特点(碳氮比低、工业废水掺杂量大),我国水处理行业探索开发了一套有效但非常复杂的系统,同时对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运行和管理提出了更为精细的要求。
这客观上带动了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包括设计、建设、技术、设备等环节,进一步加快了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步伐,整体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在人才、科研和产业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力。
即将进行的2015年修订,关于与地表水接轨的辩论
第二次招标在2015年提高到国家标准水平。然而,本次招标至今尚未实施,行业内未能就许多核心问题达成普遍共识被认为是暂停标准修订的直接原因。
核心争议1:取消按污水流向分级控制的规定,所有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均执行一级甲等标准;
核心争议2:除了总氮的一个指标外,特殊排放限值与地表四级水相同。
争议集中在一级a一刀切的合理性,以及污水处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如何真正实现协调等问题上。特别是后者,出现非常对立的观点,一方认为即使处理到一级a排放,对于地表水仍然是劣五类污水,水环境质量改善有赖于进一步严格排放;而更多的专家则认为,在水循环各方污染贡献、污染物输出和响应分析等基本情况并未明确的条件下,简单地将两种不同类型的提标对接,缺乏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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