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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09-09 21:30: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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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保障。

自2018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和损害修复等工作;加强案例分析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形成配套政策和技术体系,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本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本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2.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3.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根据国务院授权,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区政府指定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的,报同级政府确定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下列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由市政府管辖:

1.发生跨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3.市政府认为应由其作为权利人的其他生态环境损害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由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的区政府管辖。

发生跨市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时,由市政府与相关省(区、市)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

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本方案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情形,应启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五)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市司法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印发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并完善相关资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等的相关规定规范。

标题:北京市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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