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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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固体废物网获悉,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江山市“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江山市“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落实“一次运行最多”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权力下放,整合管理,优化服务,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和《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源评价+区块能耗标准”和衢州市“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工作目标
实施“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改革,加强规划环境评价与项目环境评价的衔接,进一步简化单项项目环境评价内容,提高审批管理效率,为江山工业全面振兴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和莲花山工业园
三、改革内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境评价。高质量地准备公园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对公园规划的环境影响进行后续评估。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和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区域产业环境准入条件和区域环境评价审批负面清单,以“规划环境评价+清单管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控制的依据,促进园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2)简化项目环评的准备工作。只要进入改革实施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库存管理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以简化。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可针对应在否定列表之外编制的项目进行编制;本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可以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数据,并简化相应的评价内容。同时,调整报告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的公众调查方法,将问卷调查改为信息公示,将原来要求的两项公示内容合并为一项公示。缩短环评准备时间,降低环评准备成本。
(3)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负面清单,仍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得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水平。在否定审批清单之外,项目从报告简化为报告形式仍以环评审批为准;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填写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在网上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报告项目,在项目开工前,投资主体应书面承诺自行披露承诺书、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备案后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四)取消相关前置要求。剥离投资主体独立决策的内容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的事项。对环境影响评价和选址意见、土地利用预审和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平行审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不再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建设应急处理设施,并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有危险废物处理、废水管道验收等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执行相关协议;对于需要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减少差额;对于没有履行承诺的项目,他们将不会发放排放许可证。
(5)加强事后监督。按照“双重随机性、一个开放性”的要求,制定了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督计划,强化了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措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取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对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准文件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并承诺备案,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如果环境保护“三同时”没有按照环评和承诺执行,将不会发放排污许可证,项目也不会投产。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审批不一致、投资未经检查、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行为黑名单和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联动,协调推进。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改革的主体。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和跟踪评价,会同环保部门制定审批否定清单,严格控制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将纳入园区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后监管措施。市环保局是改革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实施方案和审批否定清单的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程序,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中介和监测服务机构的管理考核,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改革要求。
(二)创造条件,促进实施。根据省市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我市首先在江山经济开发区江东工业园区和莲花山工业园区开展了“区域环境评价+环境标准”试点改革,下一步是在完成区域产业规划和规划环境评价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进江山经济开发区其他区块和省级特色镇的实施。
(3)完善机制,注重实效。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配套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对其终身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测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结论负责。要建立以地区落实、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为基础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应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要加强工作监督,违反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结论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污染减排任务无法完成等。,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该计划自2018年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江山市改革区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
标题:浙江省江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江山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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